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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华塑(000509)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29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9月27日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中法执字第17-9号民事裁定书、(2006)南中法执字第17-7号执行裁定书、(2010)南中法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
    二、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中法执字第17-9号民事裁定书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充羽绒制品厂1394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作出(2005)南中法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工行南充市顺庆支行申请执行,2007年5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了本公司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19号A、B区2层营业房。拍卖收入7,444,942.40元,在扣除相关税金、执行费、诉讼费等以后归还了借款6,338,070.00元。2008年2、3月公司支付了该借款本金610.00万元。详细情况见2006年1月24日《中国证券报》和2007年3月21日《证券日报》。
    (二)判决情况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中法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天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5号厂房所属土地使用权(25723.70平方米)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
    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0年8月6日起至2012年8月5日止)。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中法执字第17-7号执行裁定书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充羽绒制品厂1394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作出(2005)南中法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工行南充市顺庆支行申请执行,2007年5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了本公司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19号A、B区2层营业房。拍卖收入7,444,942.40元,在扣除相关税金、执行费、诉讼费等以后归还了借款6,338,070.00元。2008年2、3月公司支付了该借款本金610.00万元。详细情况见2006年1月24日《中国证券报》和2007年3月21日《证券日报》。
    (二)判决情况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南中法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天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开发区工业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内5号厂房继续予以查封。其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第HK065482号。继续查封的期间为一年(2010年7月3日至2011年7月2日)。 
    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或作出有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中法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与公司位于南充市周家坝工业小区138.12亩土地款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2006年9月1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2007年10月18日《证券日报》。 
    (二)判决情况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南中法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天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开发区工业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内5号厂房予以查封。其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第HK065482号。查封期限二年。 
    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或作出有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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