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曾于2000年1月25日与控股股东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本公司在 2000 年 2 月 1 日至 2005 年 1 月 31 日的五年期限内无偿使用“红太阳”商标;2004年 2 月 26 日,本公司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补充协议》,双方同意《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在原来基础上延长五年。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避免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并保证本公司使用许可商标的延续性,公司于 2010 年 4 月27 日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二》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双方同意《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在《〈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再延长五年,即无偿使用期至
2015 年 1月 31 日结束。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公司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因此本公司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于2010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杨寿海先生、汤建华先生、杨春华女士和张爱娟女士回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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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函。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县桠溪镇东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寿海;
注册资本:28023.884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农药(凭许可证经营)、三药中间体及精细化工产品
的生产、销售、技术咨询和服务;化肥经营;投资管理及咨询;农
药产品包装的生产、销售(凭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
点证书核定的范围经营)。
2、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县迎宾路 6号;
法定代表人:杨寿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管理咨询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红太阳”商标。
四、《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甲方: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签署日期:20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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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3、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红太阳”商标。
4、交易价格:
双方确认:本公司无偿使用“红太阳”商标的期限延长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
5、其他相关条款
(1)双方确认在许可期限内乙方为使用许可商标生产包括但不限于杀虫剂和杀菌保鲜剂(以下称为“被许可产品”)的权利人,且该等许可为普通使用许可。
(2)在许可期内,乙方准备生产甲方或任何被许可第三方尚未开始生产的产品,乙方具有许可商标的优先使用权。
(3)双方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在《〈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再延长五年,即至2015年1月31日结束。许可期限届满时,若乙方提出展期要求,则双方将另行协商解决。
(4)如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二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二未规定的,仍适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
6、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补充协议二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书面协议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7、履行合同的期限以及合同的有效期:
双方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在《〈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再延长五年,即至2015年1月31日结束。许可期限届满时,若乙方提出展期要求,则双方将另行协商解决。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二》,有助于保证本公司使用许可商标的延续性,避免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的水平,不会损害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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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二》确认本公司无偿使用“红太阳”商标的期限延长至 2015 年 1月 31 日,该项交易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指标产生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罗海章、尹仪民、陈山、陈志斌和任侠审阅了本次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二》等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公司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二》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该协议延长了本公司无偿使用“红太阳”商标的期限,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人同意《关于续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议案》。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函;
4、红太阳股份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二》。
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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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是否需股
计算指标分 金额(万 金额(万 占比 是否需
项目 交易类型 计算指标分母 东大会审
子 元) 元) (%) 披露
议
与关联法人的关
联交易(10.2.4 0 74552.70 0 是 否
条、10.2.5条)
与关联自然人的关
该次交易 交易金额
联交易(10.2.3 条、
10.2.5 条)
为关联人的关联
担保(10.2.6 条)
与同一关联人 上市公司最
(10.2.10 条) 近一期经审
与不同关联人的 计净资产
同一标的相关的
累积计算 交易(10.2.10 条)
(十二个 累积发生额
委托理财(10.2.9
月内)
条)
提供财务资助
(10.2.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