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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000532)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27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 年8 月25 日在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东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 年8 月13 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 名,实到董事8 名,董事长冯冠平先生未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朱方先生行使了表决权,李东义副董事长受冯冠平董事长委托主持了会议,董事会9 名董事均参与了表决,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10 年半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公司2010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关于子公司珠海华冠电容器有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的议案
     同意子公司珠海华冠电容器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1,216.5 万元,新增8 条片式电容器生产线、5 条插件电容器生产线,新增生产线设备由子公司珠海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珠海华冠电容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 年11 月26 日,注册资本5,200 万元,公司直接持股80%,间接持股20%,主要从事片式电容器、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现拥有10 条插件电容器生产线、12 条片式电容器生产线和2 条固态电容器生产线,具有年产插件电容器2.4 亿只、片式电容器4 亿只、固态电容器1 千万只的生产能力。
     2009 年12 月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该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0 年6 月30 日 2009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
     总资产 8,944.68 8,092.49
     总负债 1,392.14 1,082.09
     股东权益 7,552.54 7,010.40
     项目 2010 年1-6 月 2009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3,699.41 4,960.71
     净利润 542.14 418.28
     扩产计划完成后,该公司将拥有15条插件电容器生产线、20条片式电容器生产线和2条固态电容器生产线,具有年产插件电容器3.6亿只、片式电容器6.4亿只、固态电容器1千万只的生产能力。
  珠海华冠电容器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和适量银行信贷实施扩大生产规模,有利于实现规模效应,提升盈利水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3票弃权。
  副董事长李东义先生、董事许楚镇先生、董事刘新国先生投弃权票,认为:珠海华冠电容器有限公司扩产项目不符合力合股份战略及产业发展方向,风险程度不明。
  四、关于子公司珠海华冠电容器有限公司搬迁的议案
  为满足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同意珠海华冠电容器有限公司停租现在使用的厂房,迁至珠海华冠工业园三楼,新厂房装修费用预算不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责成该公司本着厉行节约、合法和合规的原则,按时完成搬迁任务。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关于对珠海华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或解散清算的议案
  鉴于子公司珠海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珠海华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为集中资源发展优势项目,原则同意珠海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股权转让或者解散清算的方式停止此项目的运营,形成可行方案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珠海华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珠海华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7%,经营范围:光电专用生产设备以及产品的售后服务。
  截止2010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977.19万元,总负债577.60万元,净资产399.59万元;2010年1-6月实现净利润11.24万元(未经审计)。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修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将《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如下:
  1、原第八条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和三名副总经理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根据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进行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修改为:
  第八条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根据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进行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2、原第九条根据公司的规模和经营运作需要,公司设置行政人事部、计划财务部、投资管理部、审计监察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处理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及公司员工的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投资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开发和公司发展规划;审计监察部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和监察工作。
  修改为:
  第九条根据公司的规模和经营运作需要,公司设置行政人事部、计划财务部、投资发展部、资产经营部、审计监察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处理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及公司员工的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投资发展部主要负责公司的项目投资和发展规划;资产经营部主要负责公司的资产经营和股权管理;审计监察部主要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和监察工作。
  3、原第十二条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由公司投资发展部向总经理提交投资项目的初步可行性分析报告,总经理经过审议后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决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总经理提交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进一步可行性研究的决定,制定项目可行性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总经理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决议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总经理授权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大额款项支出,根据董事会决定执行。
  (四)对外担保工作程序:
  总经理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向董事会提交对外担保议案,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审议决定,总经理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的决议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跟踪担保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时掌握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履约情况,定期报告,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担保到期,总经理和投资管理部应及时督促被担保人按时解除担保,并将其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修改为:
  第十二条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由公司投资发展部向总经理提交投资项目的初步可行性分析报告,总经理经过审议后按公司《关于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和权限的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总经理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决议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按照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四)对外担保工作程序:
  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全面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附件1。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26日
  附件1: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目标是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推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公司建立以资本为纽带、财产关系为基础的审计监督机制。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细则,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八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在授权范围内配合公司监事会、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十条公司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职业道德、知识、经验和技能。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继教育时间,以保持专业的熟练性。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草拟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操作规程和工作细则。
  (二)对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有效执行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法人资产及其权益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对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方案进行评价,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经营活动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经营活动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负责人、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相关财务负责人。
  (八)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侵害公司利益或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等问题进行责任审计。
  (九)协助上级及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十)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公司审计监察部以下权限:
  (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实施内部审计。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经营情况、会计资料等所有文件和记录,约谈相关人员。
  (三)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相关的各种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活动。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公司制度规定要求,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侵害公司利益和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
  (七)要求有关单位在接受外部检查或审计时,及时与公司审计监察部沟通审计情况,并书面报送审计结果。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应通过实施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复核等多种审计方法,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突击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多种形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监察部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认可后组织实施。
  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应考虑公司的经营目标、经营风险、管理需要,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内部审计资源等因素,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在组织实施具体审计工作时,工作程序应包括:制定审计操作计划、非现场审计前的准备、现场审计实施、准备和提交审计报告、后续审计等。
  (一)在审计准备阶段,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制定详细、具体的审计操作计划,做好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
  (二)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在审计实施阶段,应当对审计工作实行分级、分段督导审核制度,以保障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实现审计目标。
  (四)在准备和提交审计报告阶段,公司审计监察部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依据支持审计报告。
  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公司审计监察部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五)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审定后,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六)公司审计监察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后,应对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
  (七)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的内容应涉及实施内部审计事项的所有资料,不限于:审计通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权利机构的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
  审计档案应遵守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保存10年。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每年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树立监督予以服务、促进公司发展的思想,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公司审计监察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报请公司董事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2010年8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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