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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利控股(000584)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为按揭贷款客户商业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07
						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为按揭贷款客户商业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蜀都嘉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都银泰公司);
    ●被担保人:购买蜀都银泰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房地产项目的全部住房、商业用房(商铺)和车库的按揭贷款客户(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客户”);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担保事项和预计担保数额:对以上按揭贷款客户申请的银行商业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预计担保数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下同)1.5亿元;
    ●上述担保事项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本次担保对应的借款合同尚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不能批准的可能;
    ●本次蜀都银泰公司为其按揭贷款客户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对外担保;担保预计累积数额不超过1.5亿元,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不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止本次公告日,公司的累计对外担保数量为零;
    ●公司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止本次公告日,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一、担保情况概述
    蜀都银泰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项目拟向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等2家银行申请办理商业按揭贷款,并且,该公司将为购买其开发的“蜀都中心”项目的全部住房、商业用房(商铺)和车库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蜀都银泰公司提供的保证期间自按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银行取得购房借款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所办抵押的《他项权利证》止,届时解除蜀都银泰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蜀都银泰公司本次为按揭购房者提供的阶段性担保,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对外担保,不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购买蜀都银泰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项目的全部住房、商业用房(商铺)、车库的合格按揭贷款客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本担保为阶段性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人为购买蜀都银泰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房地产项目的全部住房和车库的按揭贷款客户,债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担保人为蜀都银泰公司,担保数额为8,000万元,保证期间自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银行取得购房借款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所办抵押的《他项权利证》止,届时解除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本担保为阶段性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人为购买蜀都银泰公司开发的“蜀都中心”房地产项目的全部住房、商业用房(商铺)和车库的按揭贷款客户,债权人为渤海银行成都分行,担保人为蜀都银泰公司,担保数额为6,000万元,保证期间自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银行取得购房借款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所办抵押的《他项权利证》止,届时解除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相关提示:
    上述担保协议均未签订;本次担保对应的按揭贷款客户的借款合同尚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不能批准的可能。
    四、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情况和意见
    1、经2010年8月4日召开的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后投票表决,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为按揭贷款客户商业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事项的议案。
    2、本次担保预计累积数额不超过1.5亿元,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且被担保人系购买蜀都银泰公司“蜀都中心”房地产项目产品的按揭贷款客户,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的意见
    在召开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之前,公司独立董事卢侠巍、邓文胜、张志武经对该事项审查后,于2010年8月3日就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蜀都银泰公司为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的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完全控股的子公司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拟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为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的担保事项,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此事项之前,已提前向我们提供了充分的相关材料,提请我们予以审查。
    我们按照独立董事的职责,对该事项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进行了问询。我们认为:公司控股的该子公司为加快其开发的“蜀都中心”城市综合体项目产品的销售,拟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提供本次阶段性的保证,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对外担保,并且,公司就此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及相关合同的审查程序。公司控股的该子公司的此保证事项,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也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
    鉴于此,我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蜀都银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担保事项均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六、公司累计担保数量和逾期担保情况
    1、经2009年8月18日召开的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江阴友利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另一控股子公司江苏双良氨纶有限公司贷款期为一年的2,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了担保;
    2、截止本次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为零;
    3、截止本次公告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发生。
    七、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表决票及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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