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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24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收到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与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通海公司”)签订的《股票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一.转让标的
1、管理人将本公司股东根据《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应让渡的股票总计1,490.75万股转让予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按照《重整计划》应让渡的具体比例如下:
(1)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按照16%的比例让渡其实际持有的非流通股票(不包括已转让并质押予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1500万股股票),共计让渡713.89万股非流通股票;
(2)其他非流通股东按照10%的比例让渡其持有的非流通股票(包括光明集团已转让并质押予上海鸿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非流通股票),共计让渡575.99万股非流通股票;
(3)流通股东持有的5万股(含5万股)以上部分的流通股票按照6%的比例进行让渡,共计让渡200.86万股流通股票;
(4)流通股东持有的不足5万股部分的流通股票,免予让渡。
2、根据上述比例,管理人应向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转让1,490.75万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其中非流通股票共计1,289.89万股,流通股票共计200.86万股,最终转让股票数量以伊春中院裁定划转数量为准。
二.转让价款
1、双方同意,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受让标的股票1,490.75万股应向管理人支付的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0,400万元。
2、上述转让价款由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人将上述转让价款用于根据重整计划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债权。
三、标的股票的交付
双方同意,自转让价款根据重整计划实际开始向债权人分配之日起,管理人应根据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伊春中院将标的股票裁定过户至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指定证券账户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公司将对此项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0 一0 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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