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8月5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伊商破字第1-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重整计划。
根据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及管理人与北京京通海 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票转让协议书》,本公司股东应让渡的 1490.75万股股份已由管理人转让予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指 定方,具体转让股份数额及指定受让方明细如下:
单 位 数量(万股)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比例(%)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86 流通股 1.08
襄垣县宏钰洗选煤有限公司 432.9 非流通股 2.33
太原市汇东科贸有限公司 288.6 非流通股 1.55
山西维尔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88.6 非流通股 1.55
袁 野 202 非流通股 1.09
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 77.79 非流通股 0.42
合 计 1490.75 8.03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9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