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7日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0年8月13日披露了《关于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告》(以上通知、公告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8月24日上午9:00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3、召开地点:西宁市城北区纬一路18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杨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114,139,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经与会股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青海宁达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7,199,999股,为关联法人,依法回避表决。 此项议案,非关联股东以86,939,624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表决通过。 2、以114,139,623票同意,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研究决定:增补徐元元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徐元元女士简历附后)。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金诺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白显月先生、杨玲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24日 徐元元女士简历 徐元元,女,汉族,1979年1月出生,大专学历。2001年毕业于西安外国语学院,学习英语专业;2005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03年8月—2008年5月,在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工作;2008年5月至今,在青海四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任业务部长。 徐元元女士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