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10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银行向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8500万元,由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决议。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委托贷款公告》,由于工作人员录入错误且未能正确校对,将“委托贷款期限为1年”误作“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对委托贷款事项的正确描述应当为“为了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本公司的投资收益,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0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通过银行向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8500万元,由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委托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4%,用于补充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
公司对于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并在以后的工作中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