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4月2日上午;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兰隽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478.365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形成相关决议:
1、批准通过《关于批准的议案》。同意8478.365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批准通过《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具体投资项目的议案》。
同意8478.365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批准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8478.365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批准通过《关于公司近期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8465.4755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5%;反对12.89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5%;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林涵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纪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