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议案新增或减少,也未有议案被否决的情形发生。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10年9月8日上午9:30
(二)召开地点: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南翔二路10号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钟金松先生
(六)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及通知分别刊登在2010年3月23日、8月28日及9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157,308,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3.4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选举钟金松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57,308,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选举高群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57,206,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0%;反对102,1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选举徐四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57,206,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0%;反对102,1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选举黄德仰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57,206,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0%;反对102,1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选举幸建超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57,308,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选举区惠青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57,276,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32,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关于选举黄日雄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57,276,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32,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选举赖旭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57,276,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32,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关于选举陈为刚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57,308,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关于选举王燕鸣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57,308,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选举姚若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57,308,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选举王立新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157,270,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38,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审议《关于选举陈海青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157,276,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32,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四)审议《关于收购广东省粤晶高科股份有限公司86%股权的议案》 同意34,615,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40%;反对208,1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所持有的122,484,170股不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十五)审议《关于选举徐顺成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57,308,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六)审议《关于选举肖贤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57,276,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32,00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钟金松、高群涛、徐四军、黄德仰、幸建超、区惠青、黄日雄、赖旭、陈为刚、王燕鸣、姚若河、徐顺成、肖贤明共13名董事组成,其中陈为刚、王燕鸣、姚若河、徐顺成、肖贤明为独立董事。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王立新、陈海青、李水源共3名监事组成,其中李水源为职工代表监事。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汪旖
(三)结论性意见: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