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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000659)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24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94号)核准,本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8,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10元,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482,8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律师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4,042,56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8,757,44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38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湾仔支行(以下指"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10年12月23日,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协议)。
  一、协议各方及各专户设臵情况
      协议各方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项目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                               1、瓶胚线扩建项目 
    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                             2、吹瓶线扩建项目 
                                  11000039290009 
    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安信                             3、灌装线扩建项目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信息系统改造项目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                               1、吹瓶线扩建项目 
    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2、灌装线扩建项目 
                               2002021129100118580 
    有限公司珠海湾仔支行、                             3、信息系统改造项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监管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职责。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专项账户内的资金在接受监管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归属于公司。
  四、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井滨、肖江波在提前三(3)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项账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项账户的资料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或发送电子邮件,公司指定的电子邮箱为:gfcwb@zhongfu.com.cn。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应于每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经公司核对,对账单所记载的信息有误的,则公司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更正申请。开户银行在收到公司更正申请后的五(5)日内应再次将对账单送达至公司。公司账户的实际出/入账情况应以经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确认一致的对账单为准。
  六、公司一次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项账户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本协议各方均同意为本协议条款保密,并为因谈判、签署本协议或实现本协议预期的交易所获得的信息或知识保密。本协议签署后,协议各方均不得在事先未征得其他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各方均不得无理拒绝给予批准),公开披露本协议预期的交易,法律、法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规章要求予以公开披露的除外。
  九、开户银行因自身原因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查询与调查专项账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安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除安信证券义务持续至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1年12月31日解除外,本协议自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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