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新提案,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6日上午10时在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37号索芙特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为此,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张南生董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72,041,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87,989,200股的25.02%。 二、提案审议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 经到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所有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提案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发行企业集合票据的议案》,同意72,041,69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廖国靖、闭梢静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