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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芙特(000662)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07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7月2日,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董事长梁国坚先生的提议,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六届六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0年7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名。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审议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原梧州市康达(集团)公司化工有限公司帐务处理的议案》。
    梧州市康达(集团)公司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化工”),成立于1994年1月25日,2001年12月6日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在此期间一直作为公司的分公司核算,并延续至今。
    1997年12月16日康达化工与梧州工商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梧州工商银行贷款5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476,870.00元)给康达化工,期限自贷款发放日起至1998年5月31日止。同日,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广西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经公司”)为康达化工此笔借款提供保证,并与梧州工商银行签订一份保证合同,承诺对借款人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款梧州工商银行于1997年12月17日依约借给康达化工。为此康达化工帐上挂有一笔“短期外汇借款--工行国际部”4,476,870.00元。2005年6月29日根据2004年审计重分类转入“其他应付款--梧州工行”,一直挂帐至今。
    2000年11月6日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康达化工须偿还该笔债务及利息、同时外经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付息责任,后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因康达化工和外经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2日裁定终结执行,此案已作结案处理。
    另外,康达化工于2001年12月6日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外经公司于2005年12月26日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鉴于上述情况,2010年6月23日,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对康达化工上述债务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为:公司无需对对康达化工与工商银行54万美元纠纷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对54万美元的借款可以作为无须支付的款项处理。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同意财务部提出的意见:将挂在康达化工帐上“其他应付款—梧州工行”4,476,870.00元作为无需支付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
    此项收入可以增加公司2010年半年报净利润4,476,870.00元。
    特此公告。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一O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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