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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000671)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阳光房地产合作设立大恒房地产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0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阳光房地产合作设立大恒房地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本公司的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 公司出资人民币 42433 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 100%,以下简称"阳光房地产")拟和 上海美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出资 1650 万元、1350 万元在福建省福州市设立福州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房地产")。现将本次合作出资成立大恒 房地产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合资成立子公司的概况
  1、本次合作出资设立的大恒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福州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取得名称预先核准,最终 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3)股东及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1650 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 55%,出 资方式为货币;上海美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1350 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
  45%,出资方式为货币。
  以上出资依照章程约定两年内到资,其中首期出资各 20%即 600 万元,福建阳光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期出资 330 万元,上海美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首期出资 270 万元。
  (4)经营范围:依该公司章程约定。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出资在本公司经营管理
  层批准权限内。同时,因本公司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金额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因此本次出
  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公司还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的对外投资事项提请在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
  大恒房地产另一出资方上海美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 出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合资成立子公司的另一出资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美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区金桥路 2630 号 1
  幢 504 室;法定代表人:林伟;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普通机构设备、电子产品、童车、童床、电动工具、 五金交电、汽车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办公设备、健身器材、计算机软硬件、 服装的销售,投资管理,商务咨询(除经纪)。
  三、出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出资事项由设立的大恒房地产章程中作出约定,无需签定对外投资合同(出
  资合同)。
  四、本次出资的人员安排 本次出资完成后,阳光房地产将直接持有大恒房地产55%的股权,本公司通过全
  资子公司阳光房地产持有大恒房地产55%的股权,大恒房地产为本公司合并财务会计 报告单位。本次出资不涉及人员的安排。
  五、本次出资的目的、资金来源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1、出资目的
  2010 年 10 月 25 日,阳光房地产在参加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 2010 年第五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以人民币 8,500 万元竞得编号为"马宗地 2010 挂-07 号"地块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人民币 58,450 万元竞得编号为"马宗 地 2010 挂(改)-08 号"地块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日,阳光房地产与福州 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榕马地 挂合[2010]07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榕马地挂合[2010]08 号),上述两块宗地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
  网站上刊登的 2010-066 号公告。
  阳光房地产竞得上述两块宗地后,为引入合作伙伴加快项目的开发建设,鉴于 各自优势,拟与上海美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合作设立合资公司,并以合资公司
  为项目开发的实施主体、开发主体和权益主体,具体承担和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与 运营。
  本公司坚持"区域聚焦"战略,立足福州重点发展,除正在开发建设的项目外,
  公司需要增加后续储备项目及土地,以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出资,符合
  公司在做好现有项目的同时,根据未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有步骤、有节奏的获取
  新的土地资源,在发展和培育好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同时,增加持有及出租型 物业的发展策略,符合本公司的整体战略部署。
  2、资金来源
  本次出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合资公
  司及项目的后续开发,如资金不足,由阳光房地产与上海美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各 自按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追加投资或通过项目公司自身融资解决。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资后,本公司间接持有大恒房地产 55%的股权,本次出资对本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福州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榕马地挂合[2010]07号);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榕马地挂合[2010]08号)。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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