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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0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0年11月29日以电话、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10年12月3日在福建阳光假日大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林腾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
  公司董事11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7人,代为出席董事4人。独立董事魏书松、
  江为良因公务出差,分别委托独立董事庄友松、叶金兴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董 事孙立新、俞青因公务出差,均委托董事林贻辉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会议形成的决议,董事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情况和有 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1、以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章程》相关条款 修改如下:
  (1)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5,003,466 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536,005,545 元"。
  (2)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中删除"上电网销售",增加"化肥的销售",其 它内容不变。
  (3)第一十零六条"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若干
  人。"修改为"董事局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局主席 1 人, 董事局副主席若干人。"
  (4)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修改为: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他内容不变。
  (5)公司《章程》中"董事会"修改为:"董事局","董事长"修改为:"董 事局主席","副董事长"修改为:"董事局副主席"。
  (6)公司《章程》中"监事会主席"修改为:"监事长","监事会副主席" 修改为:"副监事长"。
  (7)公司《章程》中"总经理"修改为:"总裁","副总经理"修改为:"副 总裁"。
  2、以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 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1)第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至 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
  修改为:"董事局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至少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局主席一名,董事局副主席若干名。"
  (2)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董事会"修改为:"董事局","董事长" 修改为:"董事局主席","副董事长"修改为:"董事局副主席"。
  (3)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总经理"修改为:"总裁","副总经理" 修改为:"副总裁"。
  3、以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 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将 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沟通和考察,以及征得本人同意后,董事会现提名林腾蛟、
  何媚、林贻辉、廖剑锋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
  名庄友松、叶金兴、吴功浩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七名候选人的提名,并认为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
  规定,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 件,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上述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附件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附件三。
  4、以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总裁)何媚女士的提名,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同意 聘任潘秋萍、张海民为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以上拟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期与本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即自公司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26 日 止)。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详见附件四。
  5、以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 的议案》。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独立董事工作量也随之增加。根据当地薪酬水平并参考
  其他相同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独立董 事津贴的进行调整,调整标准如下:将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 3 万元(税前)调整 为年度津贴 5 万元(税前)。
  6、以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充实和完善公司组织结 构设置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资产、业务、收入规模的持续扩大及区域市场拓展的需要,充实和
  加强公司房地产专业经营管理团队力量,推进上市公司形成一个专业搭配合理、人 才较为充裕的房地产专业管理团队,进一步提高和增强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管理能力。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现有的组织结构进行相应的充实和完善, 以使公司组织结构能更加适应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本次充实和完善后的组织结构设置如下:内审部、证券部、国际贸易部、人力
  资源中心、财务管理中心、产品工程中心、客户中心、公共事务管理中心、战略发 展中心、成本管理中心、计划运营中心。
  7、以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阳光房地产合作 设立子公司大恒房地产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 2010-075 公告。
  8、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累计对外投资 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五。
  9、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事项详见《阳光城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号:2010-076)
  以上第1、2、3、5、7、8项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一: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董事候选人
  林腾蛟,男,汉族,1968 年 4 月出生,博士。全国青联常委,中国侨联委员,
  中国侨商联合会副会长,中华房地产商会副会长,全国民办教育理事会副理事长,
  海峡青年论坛促进会会长,福建省青联副主席,福建省政协委员,福建省青年企业
  家协会会长,北京大学福建校友会副会长、陕西省侨商会会长。曾任阳光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五董事会董事长。现任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最近五年 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何媚,女,汉族,1972 年 9 月出生。曾任共青团福建漳平县委书记,福建漳平
  市和平镇党委书记,共青团福建龙岩市委副书记,共青团中央副处长,福建省青年
  志愿服务指导中心常务副主任,本公司第五董事会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阳光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总裁。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最近五年 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林贻辉,男,汉族,1965 年 12 月出生。曾任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现任福建阳光集团董事会有限公司投资与审计委员会主 任,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最近五年 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廖剑锋,男,汉族,1972 年 4 月出生,厦门大学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毕业。历
  任福建金山医药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资本运营部总经理,福建缔邦集团法务部
  经理、董事会秘书,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秘书。现任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秘书。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最近五年 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独立董事候选人
  庄友松,男,汉族, 1943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厦门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毕
  业,本科学历,副教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福建省委党校理论研究室
  主任、副教育长、副校长,香港新华社人事室主任、行财部部长,福建省体改委党
  组书记、主任,福建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华闽(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 长兼总经理,第 9、10 届福建省人大常委(已退休)。现任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最近五年 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叶金兴,男,汉族,1968 年 8 月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泉州市工商银
  行办公室秘书、闽发证券泉州海信营业部总经理。现任福建儒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中国联盛(8270.HK)非执行董事,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最近五年 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吴功浩,男,汉族,1949 年 10 月出生,福建福州人,中共党员,福州大学地矿
  专业毕业,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福建省地质学校教师、办公室副主任、总务处
  主任、学生科长,福州市计划委员会矿管办主任、地矿局局长,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已退休)。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最近五年 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二: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庄友松、叶金兴、吴功浩为阳光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阳光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 发行股份 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阳光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阳光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 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
  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 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 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 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 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 量不超过 5 家,在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 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 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三: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庄友松,作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 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1%以上的已 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5%以上已发
  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 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 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
  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 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 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 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 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 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 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 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本人未在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本人庄友松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
  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
  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庄友松	(签署) 日	期:2010 年 12 月 3 日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叶金兴,作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 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1%以上的已 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5%以上已发
  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 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 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
  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 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 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 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 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 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 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 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本人未在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本人叶金兴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
  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
  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叶金兴	(签署) 日	期:2010 年 12 月 3 日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吴功浩,作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 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1%以上的已 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5%以上已发
  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 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 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
  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 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 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 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 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 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 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 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本人未在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本人吴功浩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
  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
  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吴功浩	(签署) 日	期:2010 年 12 月 3 日
  附件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潘秋萍,女,汉族,1947 年 2 月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高级会计师。历任福
  州第一建筑公司财务科长,福州电冰箱有限公司财务科长,福建广宇福州开发区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自获提名之日起已经 辞去所担任的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职务。
  潘秋萍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最 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海民,男,汉族,1969 年 3 月出生,1991 年 7 月毕业于深圳大学应用数学专
  业。历任万科集团北京、深圳万科地产营销总经理,联想控股重庆融科智地房地产
  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星月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沿海地产(中国)华东公司总经 理。
  张海民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最 近五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五:关于公司 2010 年累计对外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秉承谨慎、稳健的投资原则,在近十二月内公司累计对外投资情况如下(单 位:万元):
  有限公司	审议通过(公告编号:
  2010-070)
  12	设立子公司北京 实业	信息披露(公告编号:
  2010-071)
  2010/10/28
  5,000
  1.20%
  4.70%
  13	受 让 圣 莎 物 业
  100%股权	信息披露(公告编号:
  2010-072)
  2010/11/18
  113.58
  0.03%
  0.11%
  14
  设立子公司大恒 房地产	三十二次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公告编号:
  2010-075)
  2010/11/13
  1,650
  0.40%
  1.55%
  合计			142,985.58	34.40%	134.51%
  备注:"占总资产比例"、"占净资产比例"是指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415,648万元和净资产106,303万元的比例。
  根据上述统计,公司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金额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已达到 142,985.5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4.51%。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 、9.3、9.10 条款的规定, 将上述 14 项公司 2010 年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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