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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000671)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阳光房地产与山东信托签署《信托贷款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2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阳光房地产与山东信托签署《信托贷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经本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信托贷款尚需山东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完成 其内部审批程序并经相关监管部门的备案,能否获得山东信托有权决策机构的审批 及取得监管部门的备案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3、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草案)在本公司完成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 山东信托完成其内部决策程序前,部分非实质性条款及文字有可能进行相应修订, 本次交易涉及的合同、协议以经本公司和山东信托最终完成决策程序并签署的正式 协议、合同为准。
  一、交易概述
  1、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本公司")目前持有福州 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房地产")100%的股权,阳光房地产系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促进阳光房地产所开发的丹宁顿小镇 B 区项目的建设进度, 增强其项目开发的资金配套能力,阳光房地产拟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信 托贷款合同》。山东信托拟向阳光房地产提供人民币信托贷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贰 亿元(小写:200,000,000 元),不高于人民币叁亿元(小写:300,000,000 元),具 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为准,贷款期限为 18 个月。
  2、作为阳光房地产向山东信托履行合同的担保条件,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阳光房 地产拟与山东信托签署《抵押合同》,阳光房地产以合法所有的丹宁顿小镇 B 区项目 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作为抵押物为山东信托提供担保。
  3、作为阳光房地产向山东信托履行合同的担保条件,本公司拟与山东信托签署
  《保证合同》,同意为阳光房地产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山东信托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作为阳光房地产向山东信托履行合同的担保条件,本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 集团有限公司拟与山东信托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为阳光房地产履行《信托贷款合 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山东信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本次阳光房地产向山东信托申请信托贷款的事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6、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阳光房地产向山东信托申请信托贷款,以及阳光房 地产以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担保、本公司为阳光房地产向山东 信托贷款提供担保均超过本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因此,上述事项与交易经公司 第七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山东信托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解放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8 亿元整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370000018004547-(2-1) 成立日期:1987年3月 10日 邮政编码:250013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 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 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 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 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注册资本 128,000 万元,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 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 比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0,000	85.94%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8,000	6.25%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4,000	3.13%
  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00	2.34%
  潍坊市投资公司	3,000	2.34%
  合计	128,000	100%
  三、阳光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州阳光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开发区罗星塔路 4 号 法定代表人:何媚
  注册资本:人民币 42,433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
  2、股东及股东的出资情况:
  本公司出资人民币 42,433 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 100%,出资方式为货币。
  四、本次交易拟签署的主要协议
  (一)信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各方 贷款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借款人: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贷款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人民币信托贷款。
  2.2 贷款人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信托贷款,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贰亿元(小写:200,000,000 元),不高于人民币叁亿元(小写:300,000,000 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为准。
  2.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18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
  3、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借款人用于丹宁顿小镇 B 区项目开发建设。
  3.2	借款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使用人民币贷款账户中的款项。
  4、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贷款年利率为 13%,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调整而变化。
  4.3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从放款日起按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借款人应按 照下述规定支付贷款利息:
  (1)2011年3月 20 日支付一次贷款利息;
  (2)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之日支付一次贷款利息;
  (3)最后一次利息于偿还贷款本金时一并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各方 抵押权人:山东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抵押人: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条	抵押财产
  1、抵押财产为抵押人合法所有的丹宁顿小镇 B 区项目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 的投入资产,抵押财产具体情况见抵押清单。
  2、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本条第 1 款所述抵押财产本身,还及于其从物、 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附合物及孳息。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本合同项下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
  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贷款金额不高于人民币叁亿元。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范围为:第二条约定的主债权以及实现债权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确定。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各方 保证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保证范围
  1、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
  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所担保的范围:本条第 1 款约定的主债权以及实现主债权 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 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信托贷款合同》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二条	保证责任
  1、借款人没有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应当根 据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虚假或不准确,因此 造成乙方实际损失或乙方有证据表明可能因此给其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 发出的书面通知赔偿乙方的损失。
  3、借款人违反《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保证、承诺、义务、责任的, 甲方应承担保证责任,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4、在主债权项下同时存在保证、质押、抵押等多重担保措施,或者同时存在主 债务人或其他人的担保措施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对主债务人财产或其他人财产的 执行顺序,有权自行决定对各种担保措施的执行顺序;乙方放弃或暂缓行使某一担 保人的某一担保措施,均不得视为放弃该担保人的其他担保措施或者其他担保人的 任何担保措施,并且不具有放弃或减少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的任何效力。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本次阳光房地产向山东信托申请信托贷款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和债务重
  组的事项。
  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本次信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七、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阳光房地产向山东信托申请信托贷款,旨在增强阳光房地产的自有资本金
  能力,推进项目的开发建设进度,增强项目开发的资金配套能力。如本次交易事项
  得以完成,较大增强和提高了本公司及阳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配套能力,有利 于推进阳光房地产所属项目的开发建设进程,有利于本公司实现盈利的连续性与稳 定性。
  八、履约能力分析 本公司认为,交易对方为国有控股信托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具有充分
  的履约能力。同时,协议也约定了违约责任,可以有效降低协议履行的风险。
  九、备查文件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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