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南京美强特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 大水
股票代码: 000673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南京美强特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工区 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89号联强国际大厦37楼 联系电话:025-8645378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 2010 年 12 月 2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要求编 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 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大水")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ST大水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二节 持股目的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5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7 第五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8 第六节 资金来源 ....................................... 9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1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ST大水、上市公司 指
指 南京美强特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大水集团 指 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大同市国资委 指 大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代置业 指 厦门当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高院 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南京美强特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司法裁 定的方式获得*ST大水40,000,000股股份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南京美强特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3、法定代表人:傅燕华
3、注册资本:1759.9835万美元
4、营业执照注册号:NO 0552235
5、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6、经营范围: 生产电子元器件专用材料及相关产品(精密板、中厚板), 钢结构、冶金设备、不锈钢冷热轧薄板及相关产品;销售自产产品。
7、经营期限:自2003年09月17日至2013年09月16日
8、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89号联强国际大厦37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有三个:南京华华不锈钢贸易中心持股36.97%;美国
国际钢铁集团公司持股27.56%;南京飞强建筑安装中心持股35.47%。
1、南京华华不锈钢贸易中心基本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24000029247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姓名:傅燕华 企业住所:溧水县开发区机场 经营范及方式:普碳钢、不锈钢销售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30日
2、美国国际钢铁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地: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市Freeport路265号206室 授权股本总数:10,000股
3、南京飞强建筑安装中心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24000029271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姓名:傅燕飞
企业住所:溧水县开发区机场 经营范及方式:主房屋建筑安装、道路施工、建筑材料销售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9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简要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
权
傅燕华 女 董事长 中国 美国 美国
傅宜东 男 首席执行总裁 中国 中国 否
傅燕敏 女 董事 中国 美国 否
傅燕飞 女 董事 中国 美国 否
夏巧凤 女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的目的是普通的投资行为,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并且 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大同水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 大水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ST大水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大水4,000万股股份,占*ST大水
总股本的19.22%。
二、权益变动方式
因大水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山西大同南郊支行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生借 款合同纠纷诉讼,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大水集团持有的*ST大水全部国有法人 股12,240万股自2003年6月18日起予以司法冻结。
2007年12月31日,山西省高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委托山西晋德拍卖有限公司 对大同集团持有的*ST大水122,400,000股国有法人股进行公开拍卖。经过公开竞 价,南京美强特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106,248,366元竞得大同集团持有的*ST大 水102,400,000股股份(占*ST大水总股本的49.21%),并于当日签署《拍卖成交 确认书》。
2010年12月27日,大同市国资委、当代集团、南京美强签署《关于被司法拍 卖的*ST大水股份事宜的协议书》,三方约定:南京美强同意山西高院将大同集 团持有的*ST大水102,400,000股股票中的62,400,000股裁定过户给当代集团,其 余40,000,000股裁定过户给南京美强;大同市国资委同意山西高院将大同集团持 有的*ST大水102,400,000股股票中的62,400,000股裁定过户给当代集团,其余
40,000,000股裁定过户给南京美强。
2010年12月27日,山西省高院下达(2004)号晋执字第8-8号《执行裁决书》, 裁定:解除对大水集团所持*ST大水102,400,000股国有法人股的冻结;将大水集
团所持*ST大水102,400,000股股票中的40,000,000股股票变更登记至南京美强名 下,将剩余62,400,000股股票变更登记至当代集团名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
(一)质押与冻结 南京美强本次受让的*ST大水40,,000,000股股票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形。
(二)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ST大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大水集团承诺:自2008年2月15日起,其持有 的*ST大水10,054,700股股份可上市流通;自2009年2月15日起,其持有的*ST大 水20,109,300股股份可上市流通;自2010年2月15日起,其持有的*ST大水剩余股 份可上市流通。
因大水集团持有的*ST大水全部股份自2003年6月18日起被山西商高院司法 冻结,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大水集团一直未对相应年度可解禁的股改限售股
份提出解除限售申请。故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的大水集团所持的*ST大水
40,000,000股股份仍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该部分股权过户 手续办理完毕后,尽快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第四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五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ST大水或其关联方 进行资产交易,也未与*ST大水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
第六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竞拍上述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没有直接或间接 来源于*ST大水及其关联方。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本公司与厦门当代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构成一致行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于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在正 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1、本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山西晋德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4、大同市国资委、当代集团与南京美强签署的《关于被司法拍卖的*ST大水股 份事宜的协议书》
5、山西省高院下达的(2004)号晋执字第8-8号《执行裁决书》
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山西省大同市
股票简称
*ST 大水
股票代码
000673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名
称 南京美强特钢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 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拥 有 权益 的股 份数
量变化 增加 R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R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是
否 为 上市 公司 第一 大股东 是 □ 否 R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R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R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披
露 前 拥有 权益 的股 份 数 量及 占上 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
本 次 发生 拥有 权益
的 股 份变 动的 数量 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4,000 万股 变动比例:19.22%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持
是 □ 否 R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 月 是否 在二 级市 场 买 卖该 上市 公司 股票
是 □ 否 R
(本页无正文,为《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南京美强特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傅燕华
20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