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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6-29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否决或变更。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0年6月28日下午14:30时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6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6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的股票交易时间;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6月27日下午3:00至2010年6月2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双河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41641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114 %。其中,现场到会股东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是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无其他股东参加现场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1641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6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许振安律师、黄荣士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并表决通过《转让深圳市银思奇电子有限公司90%股权的议案》;
    同意 9060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74.4859 %;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9060556股;
    反对 3099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25.4779 %;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 3099170 股;
    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0.0362 %;
    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440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振安 黄荣士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本日的《证券时报》)。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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