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10年3月19日至2010年4月21日,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兰州亚太)分两期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同创嘉业公司)提供人民币借款合计354万元,用于同创嘉业公司房地产开发的流动资金。上述两期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本公司为同创嘉业公司的上述两期借款做了连带责任担保(详见2010年5月1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0年5月13日,兰州亚太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兰州市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同创嘉业公司、本公司357.58万元(含期间利息)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 3、2010年5月20日,兰州市中院作出关于上述诉讼事项的《民事裁定书》([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同创嘉业公司、本公司存款357.58万元;若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2010年5月2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0年6月25日,本公司收到由兰州市中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005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兰州亚太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同时撤回了对被告同创嘉业公司、海南亚太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亚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存款357.5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无其它新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四、本案对公司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及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0053号)。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