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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000695)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23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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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张继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范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志刚声明:保
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增减变动(%)
总资产(元) 1,017,852,642.08 961,925,340.68 5.8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292,435,379.43 294,450,626.68 -0.68%
股本(股) 222,147,539.00 222,147,539.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1.32 1.33 -0.75%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
营业总收入(元) 242,231,026.23 201,590,704.89 20.1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089,299.15 -18,999,150.06 89.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8,661,833.37 -23,863,733.84 21.8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08 -0.09 11.1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9 -0.086 89.5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9 -0.086 89.5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71% -5.83% 5.1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
-0.71% -5.82% 5.11%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325.3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
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44,670.81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61,030.0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3,017.36
所得税影响额 5,295.27
合计 -8,371.86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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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要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说明
无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31,830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种类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5,607,376 人民币普通股
林练东 2,955,528 人民币普通股
麦宜镜 1,720,300 人民币普通股
天津投资集团公司 1,092,000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1,092,000 人民币普通股
张霞 1,006,755 人民币普通股
何雪芸 1,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陈旭东 934,700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争行贵阳信托投资公司 910,000 人民币普通股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910,000 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2,651.39 万元,比年初5,676.59 万元降低3,025.20 万元,降低幅度53.29%,主要原因是本期蒸汽款回笼较少所
致;
2、应收帐款27,214.30 万元,比年初14,217.35 万元增加12,996.95 万元,增加幅度91.42%,主要原因是交易对方的价款中包
含一部分政府补贴,目前本期政府补贴正在核定过程尚未实际拨付,从而使对方支付能力暂时受到影响。
3、存货431.10 万元,比年初2,917.55 万元降低2,486.45 万元,降低幅度85.22%,主要原因是本期结束后公司进入生产淡季,
燃煤需求量大幅度降低,同时,燃煤市场供应紧张形势有所缓解,为降低成本,公司在保障生产的基础上大幅度降低库存量。
4、应付帐款11,441.12 万元,比年初5,603.69 万元增加5,837.43 万元,增加幅度104.17%,主要原因是由于本期蒸汽款回笼
较少,对供应商的支付能力受到影响。
5、应交税费863.67 万元,比期初437.91 万元增加425.76 万元,增加幅度97.22%,主要是由于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和税法规定
计算的2010 年3 月份应交税金额度大于2009 年12 月份应交税金额度。该部分税金已按照规定于4 月10 日之前交纳入库。
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8.93 万元,比上年同期-1,899.92 万元减少亏损1,690.99 万元,减少幅度89%,主要原因是
公司于3 月29 日收到管委会拨付的2009 年脱硫补贴差价1,156 万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为本期收入。
7、由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生大幅度变化,以此为基数计算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也发生大幅度变
化。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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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在公司股改方案
中,原控股股东
灯塔涂料有限公
司承诺。2006 年
-2007 年,公司
实际控制人天津
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简称泰
达控股)通过司
法程序获得原控
股股东天津灯塔
涂料有限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全部
股份,成为公司
控股股东,继续
执行原控股股东
的股改承诺,履
行相关责任、义
务。
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
记日(2005 年10 月18
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
通股股东支付
23,174,970 股股份,即流
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股
份获得3 股股份对价,
公司的募集法人股东在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既
不参与执行对价安排,
也不获得对价。控股股
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承
诺:自股改方案实施之
日起,在12 个月内不上
市交易或转让;12 个月
期满后,通过交易所挂
牌出售原非流通股股
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在12 个月内不超
过5%,在24 个月内不
超过10%。其他非流通
股股东自股改方案实施
之日起,在12 个月内不
上市交易或转让。
正在履行
股份限售承诺 无 无 无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
诺 无 无 无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无 无 无
发行时所作承诺 无 无 无
其他承诺(含追加承诺) 无 无 无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
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 亏损
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 上年同期 增减变动(%)
累计净利润的预计数(万元) -3,000.00 -4,498.00 增长 33.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5 -0.202 增长 33.3
业绩预告的说明
(1)减亏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于3 月29 日收到管委会拨付的2009 年脱硫补贴差价1,156 万元,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为本期收入。
(2)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是燃煤市场价格的变动。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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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本报告期没有接待投资者实地调研、电话沟通和书面问询。
3.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止报告期末,持股30%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没有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以前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情况
1)公司董事会于2003 年4 月30 日在《证券时报》披露了原未上市的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 年10 月20 日
为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建行天津河东支行贷款800 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的诉讼事项。2003 年1 月21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判定公司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此后建行天津河东支行将上述借款合同债权转移给了信达天津办事处。
为维护公司的权益,公司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免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2007 年12 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
裁定该案再审。本公司于2008 年11 月13 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8)津高民三再终字第1 号],天津
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原未上市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建行天津河东支行贷款800 万元人民币提
供担保的再审诉讼做出了判决。判决如下:
①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经初字第477 号民事判决;
②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第一期200 万元、第二期300 万元和第三期300 万元共
计借款本金人民币800 万元及截止2001 年9 月20 日的利息人民币10,722,369.29 元。自2001 年9 月21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
③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债务300 万元及自
1999 年12 月时起至2001 年9 月20 日止的第三期债务利息,利率为年息12.6%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公司董事会曾于2003 年8 月7 日在《证券时报》公告了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诉天津硫酸厂于1993 年借款63 万美元,
由原灯塔公司(上市之前)提供担保的借款纠纷案,受理法院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04 年3 月22 日接到天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二初字第42 号,判决本公司对天津市硫酸厂借款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为维护公司的权益,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免除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公司董事会曾于2004 年3 月24
日在《证券时报》公告了诉讼进展情况。2005 年4 月6 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津高民二终字第50
号,判决本公司对天津硫酸厂借款237,883.3 美元及相应利息(自1999 年4 月16 日至2002 年3 月20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美
元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于2005 年4 月9 日在《证券时报》公告了诉讼进展
情况。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信达资产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艾威亚洲毛里求斯有限公司,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申请执行人由信达资产公司变更为艾威亚洲毛里求斯有限公司。2008 年12 月4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2007)津高
民二破字第17-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天津硫酸厂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涉及的前述两项担保事项发生于1993 年,且当时公司还没有上市,在公司上市时所有法律文件中均没有以上诉讼的
担保事项。在公司档案文件中也没有任何相关记载,因此本公司资产和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中从未体现上述担保事项,也
未列入债务管理。虽然当时在担保书上名称使用了“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认为以上或有事项没有进入上市公
司主体,上市后的本公司不应为上述诉讼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依据天津市政府津政纪[2003]45 号《关于解决“灯塔油漆”涉
及若干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公司因上述诉讼可能承担的或有负债将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
集团公司承担。同时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本公司承
担担保责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同意在法院判决本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全部
偿付责任。如果本公司已先行偿还上述债务,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保证无条件将本公司
已偿还部分及时支付给本公司。天津市政府的上述安排以及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出具的承诺
函,使上述诉讼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蒸汽购销、资产租赁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涉及购销商品、租赁资产等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有关协议进行,交易金
额均在预计范围之内。
① 2010 年3 月25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分别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有效期限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09 年12 月31 日,约定将合同有效期内蒸汽销售价格由143.91 元/吨(不含税)调
整为150.39 元/吨(不含税)。本关联交易议案已经2010 年3 月26 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参
阅公司2010 年3 月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网上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② 2010 年4 月19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国华能源分别与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签订了《蒸汽购销合同》,约定蒸汽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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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格为143.91 元/吨(不含税),合同有效期限为2010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
报告期内,公司向津联热电公司销售蒸汽金额为25795.38 万元(含税),占本期销售金额的94.17 %。
③ 2010 年4 月19 日,公司与天津泰达热电公司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天津泰达热电公司将其拥有的热源二厂和热源
三厂租赁给本公司使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租赁费为1254 万元,人工费1716 万元,合同有效期限为2010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
报告期已发生租赁费用313.5 万元,人工费 429 万元。
④ 2010 年4 月19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将其拥有的四号热源厂租赁给本公司使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租赁费为1665 万元,合同有效期限为2010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
报告期已发生租赁费用416.25 万元。
上述第②、③、④项关联交易事项已经2010 年4 月20 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详情请参阅公司2010 年4 月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网上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2)接受担保
2009 年12 月23 日,本公司与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5000 万元,有效期限为2009 年12
月23 日至2010 年12 月23 日,该授信合同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为3000 万元。截至2010
年3 月31 日,该综合授信额度下借款余额为3000 万元。
2009 年9 月21 日,国华能源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9 年9 月21 日至2010 年9 月20
日,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0 年3 月31 日,该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余额为1500 万元。
5、担保事项
2009 年8 月24 日,国华能源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9 年8 月24 日至2010 年8 月24 日,
由本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0 年3 月31 日,该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余额为2000 万元;
2009 年10 月16 日,国华能源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9 年10 月16 日至2010 年10 月16
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截至2010 年3 月31 日,该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余额为1000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的议案已经2009 年8 月19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第六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详情请参阅公司2009
年8 月2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网上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目前上述担保事项仍在履约期间,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000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0.19%。
3.6 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6.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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