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权转让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0年8月9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760号),现对批复内容摘要如下:
一、同意将咸阳市国资委所持公司540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8.95%)转让给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二、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转让股份。
特此公告。
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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