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10年6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辽宁省分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21101201000002249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期限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27日止。该笔借款系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为采购原油。
2、2010年6月28日,公司与农行辽宁省分行签署了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合同编号为2190520100001080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蜡化公司的壹亿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了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详见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0-013、2010-021的相关内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1,821,308,000元
2、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888号
3、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煤浆加工;进出口业务
4、法定代表人:王大壮
5、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6、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561,880万元,负债总额373,979万元,净资产187,900万元,营业收入307,550万元,净利润11,009万元。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2)截止2010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554,709万元,负债总额358,930万元,净资产195,779万元,营业收入283,213万元,净利润7,618万元。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1905201000010805)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贰亿元整。
债权人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27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0年拟为蜡化公司总额为7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提交了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批准。上述担保事项均在7亿元的额度内且在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的总额为贰亿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额度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2009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9,353万元,加上本次为蜡化公司10,000万元担保后,本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119,353万元,均为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做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
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64%。
六、其他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1905201000010805)、《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1101201000002249)。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