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 年4 月29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相关议案,关于对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做以下补充说明,内容如下:●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第十四章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中的十、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
(一)世纪光华、恒逸集团及聘请的专业机构停牌前6 个月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世纪光华已于2010 年 1 月 11 日开始停牌,经核查和各方自查确认,世纪光华、汇诚投资、恒逸集团、恒逸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以及聘请的国信证券、浙江天册、利安达、天健正信和中锋评估等专业机构在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世纪光华股票的情况。
(二)世纪光华、汇诚投资、恒逸集团、恒逸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鼎晖一期及鼎晖元博的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和各方自查确认:
世纪光华、汇诚投资、恒逸集团、恒逸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鼎晖一期、鼎晖元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们的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买卖世纪光华股票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 姓名 身份 核查期间买卖世纪光华股票情况
2010 年 3 月 3 日买入500 股,2010
年3 月4 日卖出500 股,2010 年3 月
恒逸集团副总经理倪
恒逸集团 吴霞琴 4 日买入400 股, 2010 年3 月8 日,
伯仁先生之配偶
卖出其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400 股
股份。
2010 年 2 月24 日买入210,000 股,
2010 年2 月25 日买入50,000 股,2010
恒逸石化控股子公司 年2 月26 日买入20,000 股,2010 年
项兴富
恒逸聚合物外部董事 4 月 12 日买入20,000 股, 2010 年4
月 16 日买入80,000 股,2010 年4 月
23 日卖出20,000 股。
2010 年 2 月26 日买入160,000 股,
2010 年3 月2 日买入120,000股,2010
恒逸石化控股子公司 年3 月 15 日买入50,000 股,2010 年
恒逸聚合物 曹伟娟 恒逸聚合物外部董事 3 月 22 日买入20,000 股,2010 年 4
项兴富先生之配偶 月 12 日买入13,200 股,2010 年4 月
19 日买入150,000 股,2010 年4 月23
日卖出28,020 股。
2010 年3 月3 日买入80,000 股,2010
年3 月29 日卖出20,000 股,2010 年
恒逸石化控股子公司
4 月9 日买入40,000 股,2010 年4 月
项琬淇 恒逸聚合物外部董事
12 日买入100,000 股,2010 年4 月 16
项兴富先生之子女
日买入72,621 股,2010 年4 月20 日
买入20,000 股。
恒逸石化控股子公司 2009 年 10 月 13 日买入1000 股,并
浙江逸盛 李文娟 浙江逸盛外部董事李 于2010 年10 月14 日卖出其时持有的
永庆先生之配偶 全部上市公司 1000 股股份。
2009 年 12 月4 日买入500 股,2010
年 1 月 6 日买入1000 股,2010 年 2
世纪光华第一大股东
月24 日卖出800 股,2010 年2 月25
汇诚投资 潘红艳 汇诚投资执行董事王
日买入700 股,并于 2010 年 3 月 1
振兴先生之配偶
日卖出其时持有全部上市公司 1400
股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世纪光华、汇诚投资、恒逸集团、恒逸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们的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世纪光华股票的情况,也没有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世纪光华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三)世纪光华、恒逸集团聘请的专业机构相关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与各方自查确认,世纪光华、恒逸集团聘请的上述专业机构相关知情人员和他们的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世纪光华股票的情况,也没有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世纪光华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恒逸集团、汇诚投资与相关人员的声明及律师的核查意见
1、恒逸集团的声明
恒逸集团已出具以下声明和承诺:“倪柏仁先生并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其配偶吴霞琴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项兴富先生作为标的资产恒逸石化控股子公司恒逸聚合物及恒逸聚合物控股子公司逸坤物流的外部董事,并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其配偶曹伟娟女士及女儿项琬淇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李永庆先生作为标的资产恒逸石化控股子公司浙江逸盛的外部董事,并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其配偶李文娟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各级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也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汇诚投资的声明
汇诚投资已出具以下声明和承诺:“王振兴先生并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其配偶潘红艳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属于核查期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也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3、相关人员的声明
倪伯仁先生已作以下声明和承诺:“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容和信息。本人配偶吴霞琴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项兴富先生已作以下声明和承诺:“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容和信息。本人及配偶曹伟娟女士、女儿项琬淇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李永庆先生已作以下声明和承诺:“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容和信息。本人配偶李文娟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王振兴先生已作以下声明和承诺:“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容和信息。本人配偶潘红艳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4、律师的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经核查,认为:“恒逸集团副总经理倪柏仁先生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其配偶吴霞琴女士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亦不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法律障碍。
李永庆先生、项兴富先生和王振兴先生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上述相关人士或其直系亲属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亦不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法律障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八章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中的十、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
(一)世纪光华、恒逸集团及聘请的专业机构停牌前6 个月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世纪光华已于2010 年 1 月 11 日开始停牌,经核查和各方自查确认,世纪光华、汇诚投资、恒逸集团、恒逸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以及聘请的国信证券、浙江天册、利安达、天健正信和中锋评估等专业机构在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世纪光华股票的情况。
(二)世纪光华、汇诚投资、恒逸集团、恒逸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鼎晖一期及鼎晖元博的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和各方自查确认:
世纪光华、汇诚投资、恒逸集团、恒逸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鼎晖一期、鼎晖元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们的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买卖世纪光华股票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 姓名 身份 核查期间买卖世纪光华股票情况
2010 年 3 月 3 日买入500 股,2010
年3 月4 日卖出500 股,2010 年3 月
恒逸集团副总经理倪
恒逸集团 吴霞琴 4 日买入400 股, 2010 年3 月8 日,
伯仁先生之配偶
卖出其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400 股
股份。
公司 姓名 身份 核查期间买卖世纪光华股票情况
2010 年 2 月24 日买入210,000 股,
2010 年2 月25 日买入50,000 股,2010
恒逸石化控股子公司 年2 月26 日买入20,000 股,2010 年
项兴富
恒逸聚合物外部董事 4 月 12 日买入20,000 股, 2010 年4
月 16 日买入80,000 股,2010 年4 月
23 日卖出20,000 股。
2010 年 2 月26 日买入160,000 股,
2010 年3 月2 日买入120,000股,2010
恒逸石化控股子公司 年3 月 15 日买入50,000 股,2010 年
恒逸聚合物 曹伟娟 恒逸聚合物外部董事 3 月 22 日买入20,000 股,2010 年 4
项兴富先生之配偶 月 12 日买入13,200 股,2010 年4 月
19 日买入150,000 股,2010 年4 月23
日卖出28,020 股。
2010 年3 月3 日买入80,000 股,2010
年3 月29 日卖出20,000 股,2010 年
恒逸石化控股子公司
4 月9 日买入40,000 股,2010 年4 月
项琬淇 恒逸聚合物外部董事
12 日买入100,000 股,2010 年4 月 16
项兴富先生之子女
日买入72,621 股,2010 年4 月20 日
买入20,000 股。
恒逸石化控股子公司 2009 年 10 月 13 日买入1000 股,并
浙江逸盛 李文娟 浙江逸盛外部董事李 于2010 年10 月14 日卖出其时持有的
永庆先生之配偶 全部上市公司 1000 股股份。
2009 年 12 月4 日买入500 股,2010
年 1 月 6 日买入1000 股,2010 年 2
世纪光华第一大股东
月24 日卖出800 股,2010 年2 月25
汇诚投资 潘红艳 汇诚投资执行董事王
日买入700 股,并于 2010 年 3 月 1
振兴先生之配偶
日卖出其时持有全部上市公司 1400
股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世纪光华、汇诚投资、恒逸集团、恒逸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们的直系亲属于核查期
间不存在买卖世纪光华股票的情况,也没有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世纪光华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三)世纪光华、恒逸集团聘请的专业机构相关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与各方自查确认,世纪光华、恒逸集团聘请的上述专业机构相关知情人员和他们的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世纪光华股票的情况,也没有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世纪光华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恒逸集团、汇诚投资与相关人员的声明及律师的核查意见
1、恒逸集团的声明
恒逸集团已出具以下声明和承诺:“倪柏仁先生并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其配偶吴霞琴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项兴富先生作为标的资产恒逸石化控股子公司恒逸聚合物及恒逸聚合物控股子公司逸坤物流的外部董事,并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其配偶曹伟娟女士及女儿项琬淇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李永庆先生作为标的资产恒逸石化控股子公司浙江逸盛的外部董事,并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其配偶李文娟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各级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也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汇诚投资的声明
汇诚投资已出具以下声明和承诺:“王振兴先生并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其配偶潘红艳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属于核查期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也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3、相关人员的声明
倪伯仁先生已作以下声明和承诺:“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容和信息。本人配偶吴霞琴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项兴富先生已作以下声明和承诺:“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容和信息。本人及配偶曹伟娟女士、女儿项琬淇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李永庆先生已作以下声明和承诺:“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容和信息。本人配偶李文娟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王振兴先生已作以下声明和承诺:“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也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容和信息。本人配偶潘红艳女士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4、律师的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经核查,认为:“恒逸集团副总经理倪柏仁先生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其配偶吴霞琴女士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亦不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法律障碍。
李永庆先生、项兴富先生和王振兴先生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上述相关人士或其直系亲属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亦不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法律障碍。”● 关于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 正文”中的二、关于相关人士买卖世纪光华股票的情况
除本所律师在TCYJS2010H065号《法律意见书》11.2节披露的相关人士买
卖世纪光华股票的情形以外,根据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6
个月以及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至世纪光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之日止(“核查期间”),有下述相关人士存在买卖世纪光华股票的情形:
(1)逸盛石化外部董事李永庆先生之配偶李文娟女士在核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世纪光华股票的情形:
李文娟女士于2009 年 10 月 13 日买入上市公司1,000 股股份,并于2010 年
10 月 14 日卖出上述1,000 股股份。
(2)恒逸聚合物外部董事项兴富先生及其配偶、女儿在核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项兴富先生于2010 年2 月24 日买入上市公司210,000 股股份,于2010 年2
月25 日买入上市公司50,000 股股份,于2010 年2 月26 日买入上市公司20,000
股股份,于 2010 年 4 月 12 日买入上市公司20,000 股股份,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买入上市公司80,000 股股份,并于2010 年4 月23 日卖出上市公司20,000 股股份。
项兴富配偶曹伟娟女士于2010 年2 月26 日买入上市公司160,000 股股份,于2010 年 3 月2 日买入上市公司120,000 股股份,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买入上市公司50,000 股股份,于2010 年3 月22 日买入上市公司20,000 股股份,于2010
年 4 月 12 日买入上市公司13,200 股股份,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买入上市公司
150,000 股股份,于2010 年4 月23 日卖出上市公司28,020 股股份。
项兴富女儿项琬淇女士在2010 年3 月3 日买入上市公司80,000 股股份,于
2010 年 3 月29 日卖出上市公司20,000 股股份,于2010 年4 月9 日买入上市公司40,000 股股份,于 2010 年 4 月 12 日买入上市公司100,000 股股份,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买入上市公司72,621 股股份,于 2010 年 4 月 20 日买入上市公司
20,000 股股份。
(3)汇诚投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振兴先生之配偶潘红艳女士在核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世纪光华股票的情形:
潘红艳女士于2009 年 12 月4 日买入上市公司500 股股份,于2010 年 1 月
6 日买入上市公司1,000 股股份,于2010 年2 月24 日卖出上市公司800 股股份,于2010 年2 月25 日买入上市公司700 股股份,并于2010 年 3 月 1 日卖出其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 1,400 股股份。
根据相关各方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李永庆先生、项兴富先生和王振兴先生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备工作,上述相关人士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亦不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法律障碍。
除本所律师在TCYJS2010H065 号《法律意见书》11.2 节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上述所披露的关于相关人士买卖世纪光华股票的情形以外,恒逸集团、恒逸集团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世纪光华、世纪光华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汇诚投资、汇诚投资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恒逸石化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鼎晖一期、鼎晖元博、本所TCYJS2010H065 号《法律意见书》第十节所列的相关专业机构不存在于核查期间内买卖世纪光华股票的行为。●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收购方律师的买卖股票情况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收购方律师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的经办参与律师蒋小华女士及配偶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停牌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日(2009年7月11日至 2010年4月30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蒋小华配偶朱伟先生通过蒋小华的股票账户于2010年3月30 日买入上市公司8000股股份,于2010年3月31 日卖出前述上市公司8000股股份。
蒋小华配偶朱伟先生通过个人的股票账户于2010年3月30 日买入上市公司
4500股股份,于2010年3月31 日卖出前述上市公司4500股股份。
通过上述两项交易,蒋小华的配偶朱伟合计盈利人民币895.37元(扣除税费后)。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所项目参与律师蒋小华配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之核查意见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已出具以下核查意见:“经本所适当核查,朱伟 2004
年以来专职从事股票操盘,蒋小华和朱伟的股票帐户均由朱伟操作。经本所律师核查朱伟在相关期间的股票交易记录,朱伟以买卖 ST 股票为主,通常短线追击ST 股票涨停板,次日冲高卖出。经蒋小华本人说明,蒋小华未向配偶朱伟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容。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朱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该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不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障碍。”
蒋小华的声明及说明
蒋小华已作出声明和说明:“本人配偶朱伟2004年以来专职从事股票操盘,本人和朱伟个人的股票帐户均由朱伟操作。由于朱伟以买卖 ST 股票为主,通常短线追击 ST 股票涨停板,次日冲高卖出。本人未向配偶朱伟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容。本次朱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该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内幕交易。”
特此公告
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 一0 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