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于2010年7月12日至7月15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近日作出了《关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决定书》(冀证监函[2010]13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本公司就存在的如下问题进行改正: 一、规范运作 1、唐山分公司委托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进行研发,支付技术开发费20532万元,未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手续。 2、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不占多数。 3、集团下属单位唐山钢铁集团金恒企业发展总公司长期拖欠公司货款3106万元。 4、未根据合并后的情况,修订原唐钢股份公司的经理工作细则。 5、承德分公司233,3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权证;邯郸分公司租赁邯钢集团的土地,其中2,787,755.41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权证;股份公司1,606,420.09平方米房屋没有办理权证。 二、独立性 1、公司与集团均在燕山大酒店办公,没有独立办公。 2、唐山分公司、邯郸分公司、承德分公司分别与唐钢集团、邯钢集团、承钢集团合并缴纳社会保险。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公司计算承德钒钛2006年增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时,误按承钢集团有关数据进行测算,导致披露的2007年至2009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错误。 2、邯郸钢铁2008年报显示,该公司尚有1900万元募集资金未使用,公司2009年报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进行说明。 四、财务 1、邯郸钢铁2008年固定资产损失15694.31万元和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50%应纳税所得额40230.74万元,在2009年进行账务处理,造成邯郸钢铁当期所得税费用-13047.84万元,股份公司当期所得税费用-8204.66万元。 2、在会计政策变更说明中,对安全生产费核算变化的影响,只披露了对承德分公司的影响,未披露对唐山分公司的影响。 3、编制现金流量表时,邯郸分公司将银行汇票保证金作为使用受到限制的存款从现金中扣除,而承德分公司和唐山分公司没有将银行汇票保证金从现金中扣除。 4、前五名客户主营业务收入中披露,向唐山钢铁集团销售76564万元,而关联交易中披露公司向唐山钢铁集团销售钢材108837万元。 5、公司关联交易中注释披露的金额均为含税金额,而承德分公司和邯郸分公司的数据实际为不含税金额。 6、承德分公司将未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列入其他流动资产,而邯郸分公司和唐山分公司将这部分进项税在应交税金列示。 7、对其他应收款中的融资租赁保证金未计提坏账准备,与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不符。 8、唐山分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为11773万元,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为404万元,未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9、公司对唐钢澳洲公司进行合并的数据,与普华永道为该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 10、未披露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到期年度及对应金额。 11、在建工程披露存在瑕疵,部分项目本期增加额小于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部分项目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小于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 12、邯郸分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发行费119.88万元长期挂账。 五、信息披露 1、唐山分公司委托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进行研发,支付技术开发费20532万元,未作为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2、未办理权证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披露不充分。 3、未披露闲置固定资产情况。 4、未披露已经背书给他方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 5、应付利息为-852万元,未披露原因。 6、未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未列示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红利。 7、公司2009年委托唐山钢铁设计研究院承担工程设计、监理、设计管理、总图管理、勘察管理、工程测量工作,费用总额6000万元,未在关联交易中披露。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在30日内针对这些问题作出详细说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河北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河北证监局审阅无异议后,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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