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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1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通知及公告
    2010年8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9月14日(星期二)9:3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国元信托大厦23层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20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凤良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报到登记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报到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8人,代表股份数1,329,370,590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1,964,100,000股的67.6834%。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两项议案,其中:议案一属于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议案二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关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1,329,370,59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此议案获得通过。根据此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并在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同意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控制在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之内,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或调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其中融券规模不超过8亿元;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相关合同文本,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的职责;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向监管部门递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此议案属于特别议案,且须逐项审议。2.01关于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新的表述
    表决结果: 
    赞成:1,329,370,59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此议案获得通过。根据此议案:同意《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营范围”按照中国证监会新的表述进行修改。 
    2.02关于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内容 
    表决结果: 
    赞成:1,329,370,59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此议案获得通过。根据此议案:同意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后,在《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营范围”中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内容(具体名称表述以监管部门的核定为准)。 
    2.03关于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内容 表决结果: 
    赞成:1,329,370,59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此议案获得通过。根据此议案:同意公司获得监管部门核准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申请后,在《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营范围”中增加“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内容(具体名称表述以监管部门的核定为准)。 
    2.04关于公司副总裁设立人数由原来的2-5名修改为3-6名 
    表决结果: 
    赞成:1,329,370,59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此议案获得通过。根据此议案: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手续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 
    本议案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振武、王肖东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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