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及公司整改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18号), 对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罗牛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 全,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信息披露不实,存在 公款私存、坐支现金的问题,为其他企业套取现金1,730万元,长期 股权投资核算不实,财务报表合并不规范,导致2008年度虚增资产 4,844万元、负债2,126万元、收入9,739万元、净利润82万元。现将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公司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18 号文指出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财务管 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信息披露不实、存在公款私存、坐 支现金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 2008 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海口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四建公司")实行内部承包经营,因实质控制权并未转移, 故我公司仍将四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海南专员办")认为我公司既已与四 建公司法人代表黄培俊签订经营承包合同,表示我公司对其不具有实 质控制权,不应纳入当年合并报表范围,所以直接合并导致我公司当 年虚增资产 4,844 万元,负债 2,126.14 万元,收入 9,739 万元,净 利润 82.32 万元。 整改措施: 2009 年 11 月 20 日,我公司与黄培俊签订《解除协 议》及《经营目标责任书》,解除双方于 2008 年 6 月 20 日签订的《经 营承包合同书》,我公司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经营目标责任制 对四建公司进行经营考核。 2、我公司以生猪养殖及销售为主业,由于生猪作为一种生物资 产具有其特殊性,期末生猪的盘点和盘点结果的分析需耗费大量时 间,因此我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且本着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各个会 计核算年度均将生猪盘点日及结账日定为每年 12 月 20 日,自当年 12 月 2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所发生的销售款均在预收账款中核算。在 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条件下,对各年度收入、成本和利润均没有影响。 财政部海南专员办认为我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基 础工作较为薄弱。 整改措施:现我公司已按照财政部海南专员办要求进行整改,将 生猪盘点日及结帐日调整至每年 12 月 31 日。 3、我公司生猪经营具有其行业特殊性,下属猪场众多且地处偏 僻,客户分散,大多为农户。由于银行网点较少、一般户无法支取现 金、节假日不对公营业等客观原因,因此各猪场就近开立储蓄户,以 解决现金存取不便的问题。财政部海南专员办认为我公司上述行为属 于公款私存,坐支现金。 整改措施:年初我公司即已对此问题进行大力整改,与当地银行 网点覆盖较广泛的海南省交行联系,要求凡具备条件的猪场一律安装 银行 POS 机,生猪交易款项通过刷卡直接转入公司账户,以尽量杜绝 发生现金交易。安装 POS 机以后,所有收入款项都能够保证及时存入 公司银行账户,未再出现坐支现金的问题。 4、财政部海南专员办认为我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问题,主 要是指我公司曾向海南欣科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海南华宇百讯网络 有限公司、海口安琼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及海口力神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派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因此应将上述单位作为关联方进行相 关信息披露。 整改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公司已按照财政部海南专员办要求 进行整改,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取消财务负责人委派。 二、我公司于 2002 年 4 月投资 1,755 万元设立信联教育信息产 业有限公司,随即全额收回该投资款。时任我公司审计机构的海南从 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该经济行为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 则进行处理,据此,我公司一直没有确认上述投资行为。财政部海南 专员办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不实。 整改措施:公司正在办理信联教育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注销手续。 三、2008 年度,我公司生猪总部收到海口绿聚人环保工程有限 公司、海口大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沟农业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三家单位银行转款共计 1,730 万元,上述三家公司均为个人投资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因业务需要在短期内筹集大额现金,由于我 公司生猪销售款均是以现金形式收取且暂存于个人储蓄账户,所以生 猪总部收到对方单位通过银行账户足额支付的款项后,在确保所收款 项均为对方单位合法流动资金且我公司自有资金不受任何损失的前 提下,通过储蓄账户提取等额现金分别支付给上述三家公司。财政部 海南专员办认为上述问题属于套取现金行为,并移交至人民银行海口 中心支行处理。经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调查核实,认为我公司上述 行为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 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 结算账户……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 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我公司处以相应罚款。 整改措施: 我公司已及时缴纳相关罚款,并在检查后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 议,重点强调套取现金问题的严重性,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对 相关经办人员提出严厉批评,要求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日后坚决杜绝 此类问题的发生,否则将给予重罚。 财政部第 18 号文所涉及其他相关事项我公司均已按照财政部海 南专员办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今后我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将不断加 强财务人员的专业学习与培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加强公司 内控管理,从而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公司郑 重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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