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向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其发行的2010年度中期票据中的5亿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签订了《资金使用协议书》。本公司向中国有色集团借入其发行的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中的5亿元人民币(中国有色集团发行的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总金额为10
亿元人民币),用于补充本公司营运资金。借款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4.48%,固定利率按年付息,付息日为资金使用期间内每年 4 月 28 日。本公司将每年支付0.3%的中期票据承销费,即150万元/年,并且一次性支付中期票据发行过程中应由本公司承担的50%部分的评级费12.5万元和律师费7.5万元。
鉴于中国有色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向中国有色集团借款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2010 年 5 月 18 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41 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本公司向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其发行的 2010 年度中期票据中的 5 亿元人民币的议案》。关联方董事罗涛、张克利、武翔、王宏前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王恭敏、冯根福、杨有红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项关联交易尚需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方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关联方法定代表人:罗涛
关联方住所: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
关联方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捌亿贰仟捌佰柒拾捌万柒仟元整
关联方实收资本:人民币壹拾捌亿贰仟捌佰柒拾捌万柒仟元整
关联方经营范围:国内外金属矿山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承担有色金属工业及其他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公用、民用、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等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项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本公司向中国有色集团借入其发行的 201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中的5亿元人民币。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资金使用期限:自 2010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28 日止,期限五年;
2、年利率按4.48%执行,付息日为资金使用期限内每年的4月28日;
3、中国有色集团因发行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而产生的各种费用的50%由本公司向中国有色集团支付。本公司每年支付0.3%的中期票据承销费,即150
万元/年,并且一次性支付中期票据发行过程中应由本公司承担的评级费 12.5
万元和律师费7.5万元;
4、本公司借用的全部资金用于补充本公司日常的营运资金。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向中国有色集团借入其发行的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中的5亿元,有利于本公司以相对较低的资金使用成本补充本公司营运资金。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2010年4月30日,本年度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中国有色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02,005,523.63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王恭敏、冯根福、杨有红出具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
本公司向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入其发行的 2010 年度中期票据中的
5亿元,有利于降低本公司资金成本。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41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资金使用协议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