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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11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 定书一份([2008]鄂荆中执字第 80-3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背景情况
  2007 年 11 月 26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本公司,要求判令:(1)本公司即刻偿还截止 2007 年 9 月 20 日对其的欠 款本息 2,030,170.64 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 12,930,359.83 元,并承担抵押担 保责任;(2)本公司即刻偿付同期转贷手续费 12,542.5 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79,884.44 元;(3)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原告律师代理费。2008 年 1 月 4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追加诉讼请求,请求:(1)终止(96001) 号《转贷协议》和本公司利用瑞士政府混合贷款 331.5 万瑞士法郎的《转贷协议》;
  (2)判令本公司借款全部到期,追加偿还欠款 994,500.06 瑞士法郎,折合人民 币 6,334,070.33 元;(3)判令本公司承担追加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和律师代 理费。2008 年 2 月 13 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8)鄂荆中民四初字第 0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本公司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2,000 万元同等价值的抵押物,或者冻结本公司 2,000 万元的银行存款。
  (以上诉讼相关的主要内容本公司已在 2007 年年度报告、2008 年半年度报 告中进行了披露)
  2008 年 3 月 28 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8]鄂荆中民四初字第 1号民事判决书,并于 2008 年 8 月 15 日送达本公司,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96001)号《转贷协议》 本金及利息。其中本金 786,857.20 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 5,011,572.19 元;利 息截止 2007 年 9 月 20 日为 53,000.85 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 337,567.72 元;
  2、终止原被告双方于 2000 年 8 月 11 日签订的编号(2000)01 号《湖北车
  桥股份有限公司利用瑞士政府混合贷款 331.5 万瑞士法郎的转贷协议》,本公司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本金为 1,989,000 瑞士 法郎,折合人民币 12,668,139.90 元;利息截止 2007 年 9 月 20 日为 195,812.65 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币 1,247,150.35 元;
  3、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同期转贷手续费 12,542.5 瑞士 法郎,折合人民币 79,884.44 元;
  4、被告不按上述第二项判决内容履行时,原告有权就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 财产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5、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的相关内容本公司已在 2008 年 8 月 22 日刊登的 2008-020 号公 告中进行了披露)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本案的当事人
  1、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公安县环城路 20 号 法定代表人:张远珍,该公司董事长
  2、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 178 号 法定代表人:吉朋松,本公司原董事长
  (二)有关案情
  2009 年 6 月 2 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08]鄂荆中执字第 80 号民事 裁定,将本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401 号,面积为
  2113.13 平方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
  (以上查封的相关内容本公司已在 2009 年 9 月 16 日刊登的 2009-037 号公
  告中进行了披露)
  2010 年 4 月 16 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鄂荆中执字第 80-1 号 民事裁定,变更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恒丰制 动系统有限公司申请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本公司持有的 湖北车桥有限公司 30%的股权。
  三、本案的裁决情况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申
  请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 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401 号,面积 2113.13 平方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 使用权的查封。
  2、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车桥有限公司 30%
  的股权。
  四、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诉讼或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裁决仅涉及变更强制执行措施,因此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
  利润产生直接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8]鄂荆中执字第 80-3 号民事裁定书。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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