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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渔业(000798)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鱼货转载的关联交易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13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鱼货转载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公司自2010年2月起至今,已与中国水产总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永迪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三笔鱼货《转载合同》,将本公司自南美洲阿根廷、智利、秘鲁外公海渔场捕捞的鱿鱼由永迪发展有限公司的运输船转载到我公司指定的国内码头或锚地。本公司与永迪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三笔鱼货《转载合同》共转载鱿鱼2,227吨,本公司已支付运费61.51万美元(按汇率1:6.8换算为人民币为418.29万元)。
  本公司2010年渔季预计还可捕捞鱿鱼5500吨,公司将根据运费报价情况,仍拟由中国水产总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永迪发展有限公司或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舟山海宝运输公司的运输船承运。预计每吨运费为265美元,预计还将产生运费145.75万美元(按汇率1:6.8换算为人民币为991.10万元)。
  因中国水产总公司是我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此本公司与永迪发展有限公司或舟山海宝运输公司发生转载交易均属关联交易。本公司的转载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本次交易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企业为中国水产总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企业性质: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民丰胡同31号,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21号甘家口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吴湘峰;注册资本:8541万元人民币;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24602(4-1);主营业务:对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水产品批发,境内外招标工程,进出口业务,水产品捕捞,渔船、渔机及渔需物资的销售,渔业技术的开发、转让服务等。
  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永迪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企业性质:国有控股公司,注册地:中国香港,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21号甘家口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不适用(董事:周杰、张建英),注册资本:壹万元港币,营业执照注册号:51414690-000-09-09-9;主营业务:物流、运输、贸易等。
  2.交易对方企业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交易对方公司与本公司发生水产品销售、水产品运输业务。
  3.交易对方企业中国水产总公司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225,118万元人民币;总负债102,31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122,807万元人民币。2009年度营业总收入为74,149万元人民币;净利润7,512万元人民币。
  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永迪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运营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未够一个会计期,故暂时无法提供所需要的财务资料。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中国水产总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永迪发展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标的是本公司在南美捕捞的鱿鱼的转载运输。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公司转载交易的定价是以协议方式定价,以合同签定时的国际油价进行价格调整。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中国水产总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永迪发展有限公司已经签订三笔鱼货《转载合同》:
  第一笔合同签订于2010年2月,实际运回国内鱼货748.24吨,每吨运费310美元,共产生运费23.20万美元,已于2010年5月4日支付。
  第二笔合同签订于2010年4月,实际运回国内鱼货870.71吨,每吨运费255美元,共产生运费22.20万美元,已于2010年7月5日支付。
  第三笔合同签订于2010年6月,实际运回国内鱼货608.10吨,每吨运费265美元,共产生运费16.11万美元,已于2010年8月2日支付。
  支付方式为现金一次性全额支付。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中国水产总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永迪发展有限公司发生的鱼货运输交易是因本公司没有鱼货运输船只,公司在南美捕捞的鱿鱼需要运回国内销售,为此本鱼货运输交易属本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513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此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决议前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公司独立董事为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公司与中国水产总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永迪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三笔鱼货《转载合同》是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做出的决定,公司与承运方根据当时的国际油价商订运输价格,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项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在决策中由于涉及关联交易,本公司关联董事刘身利先生、郑清智先生、王斌先生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鱼货《转载合同》。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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