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9月14日,公司归还了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石景山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石景山支行”)72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6年10月17日,我公司向农行石景山支行申请贷款72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到期日为2007年10月16日,用于原公司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分公司(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分公司于2006年6月1日转让给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设,北京市门头沟区赛阳特种水泥厂(即原公司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分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此次贷款提供了担保。2007年10月16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我公司未及时偿还上述借款,农行石景山支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08年4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石景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七百二十万元; 2.被告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以其抵押物的相应价值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此事项详见公司2008年5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提示性公告》及公司2008、2009年年度报告第九章有关内容。 二、进展情况 2010年9月14日,公司一次性归还农行石景山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共计9,840,116.08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10年7月23日,公司公告了公司与北京银行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 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书》有关约定一次性归还北京银行3600 万元;北京银行正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我公司资产的查封。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此诉讼尚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尚未对业绩造成的影响做出结论性评价。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石景山支行《还款凭证》。 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