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吴团结出席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0 年 3
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4
月6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4266290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6.9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天银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2、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5、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关于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选举王昆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吴东旭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杨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邵进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郭旭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贺岩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4、关于选举万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关于选举孙卫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关于选举张小盟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7、关于选举闫学廷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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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关于选举马建华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9、关于选举刘春丽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0、关于补充确认公司2009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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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章)
朱玉栓
吴团结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