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0年8月9日,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法律顾问转来原法律顾问的两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三初字第72号和(2009)西民三初字第64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三初字第72号]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友谊路支行诉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纠纷案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三初字第64号]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纠纷案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友谊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科技”)、本公司、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集团”)、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花”)、郭家学、王玲案件事由:2005年9月7日光大银行与东盛科技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370万元。同日光大银行和本公司、东盛集团、世纪金花、郭家学、王玲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8月23日公司刊登了为东盛科技提供不超过1.4亿元的对外担保公告。贷款到期后,东盛科技未履行还款义务。 2009年10月19日,光大银行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东盛科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229362.71 元、利息7996020.24元,本息合计26225382.95元;本公司及东盛集团、世纪金花、郭家学、王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被告: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医药”) 本公司 案件事由:2007年7月31日华夏银行与东盛医药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约定最高融资额度为6400万。同时,华夏银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于2007年12月20刊登了为东盛科技提供不超过1.2亿元的对外担保公告。华夏银行与东盛医药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共计出票金额3180万元,东盛医药按50%存入保证金,华夏银行于到期当日进行了承兑。在扣划东盛医药保证金及部分账户存款后形成承垫款15855038.8元。之后华夏银行与东盛医药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发放了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以上债务到期后,东盛医药未履行还款义务。 2009年9月7日华夏银行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 判令东盛医药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1684630.62元,因银行承兑垫款享有的债权9805038.8元,银行承兑垫款罚息3581994.13元。并由本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关于东盛科技的担保纠纷案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三初字第72号],判决如下: (1)东盛科技向光大银行支付借款本金18229362.71元,利息7996020.24元,本息合计26225382.95元。 (2)本公司、东盛集团、世纪金花、郭家学、王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关于东盛医药的担保纠纷案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三初字第64号],判决如下: (1)东盛医药向华夏银行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银行承兑垫款9805038.8元及相应罚息。 (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该二项诉讼事项,公司正积极咨询法律顾问,就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很可能承担的损失金额进行合理确定,待确定后及时确认预计负债,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直接计入2010年利润表。公司已于2010年7月15日刊登了2010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刊登业绩修正公告。 六、备查文件 1、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三初字第72号] 2、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西民三初字第64号]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