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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及支付利息的关联交易补充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13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及支付利息的关联交易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2008年以来,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鑫天”)在本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保证本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借款给本公司做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其最高额度发生在2008年2月,借款余额为1.67亿元,报告期末借款余额为1584万元。
  本公司按实际占用余额且不高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锦州鑫天支付利息。2008年、2009年按照5.85%。的月利率计算利息,两年分别支付利息655万元和387.5万元。2010年按照5.7525%。月利率计算利息,2010年1-6月支付利息89.9万元。
  2.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锦州鑫天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2010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补充审议了公司向锦州鑫天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说明。关联董事陆剑斌、黄晓誉、葛锦辉回避表决。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此关联交易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此项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情况介绍
  关联方名称: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凌海市金城街道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注册资本:621万美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210781785119721
  主营业务:生产文化用纸
  主要股东:柏生有限公司、盘锦鹤海苇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锦鑫泰苇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盘锦鹤海苇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等财务数据。
  锦州鑫天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于2006年3月20日在辽宁省锦州市注册,于2006年8月收购了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权6565.04万股,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锦州鑫天股东现为盘锦鹤海苇纸开发有限公司、盘锦鑫泰苇业有限公司和柏生有限公司,投资比例分别占注册资本的37%、33%和30%,现共持有本公司股份7127万股,占总股本的24.8%。锦州鑫天的三家股东无关联关系。
  锦州鑫天现无实质性经营业务,无营业收入,效益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2009年净资产为1508万元,投资收益为-3566万元,净利润为-3566万元。
  3.构成何种具体关联关系的说明
  锦州鑫天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向锦州鑫天借款,2008年、2009年每月往来余额均按照5.85%。的月利率计算利息,两年分别支付利息655万元和387.5万元。公司2010年向锦州鑫天支付利息的月利率为5.7525%。,2010年1-6月支付利息89.9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公司支付锦州鑫天的借款利息,是按照每月末本公司和锦州鑫天往来款项余额,乘以月利率计算的。月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08年12月31日,本公司和锦州鑫天签订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就本公司欠锦州鑫天资金所涉及的利息达成协议:2008年每月往来余额按5.85%。的月利率计算利息,全年付利息655万元。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方是公司控股股东,向本公司提供借款,有助于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支付利息的利率水平是公允的,本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此项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良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2010年6月末,本公司欠锦州鑫天借款余额为1584万元,计提利息89.9万元。
  八、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锦州鑫天借款及支付利息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向锦州鑫天借款,是基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的需要,支付利息的月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率的确定是公允的,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九、是否提交股东大会的说明
  2010年1-6月支付利息89.9万元,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因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说明
  因经办部门对信息披露事项及标准掌握的不清晰,未及时披露。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协议书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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