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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城(000820)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证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意见的整改措施报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13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证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意见的整改措施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于2010年6月下旬对我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7月26日下达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0]3号)——《关于对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
  接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我公司高度重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要求,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现将有关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
  《责令改正决定书》指出:公司2008年度向控股股东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借款7000万元,为此公司2009年支付了655万元的利息,此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也没有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披露义务。
  情况说明:2008年1月1日,本公司和锦州鑫天签订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为保证本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锦州鑫天向本公司提供流动资金,本公司以每月末实际资金占用额为基数,按不高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锦州鑫天支付利息。2008年、2009年均按照5.85%。的月利率计算利息,两年分别支付利息655万元和387.5万元。2010年向锦州鑫天支付利息的月利率为5.7525%。,2010年1-6月支付利息89.9万元。
  整改措施:公司已于2010年8月11日召开董事会,对此关联交易事项补充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完成时间:2010年8月中旬
  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滞后
  《责令改正决定书》指出:公司为原大股东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集团)于1991年至2002年期间向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申请的多笔贷款提供担保,但公司直至2010年6月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才予以公告。
  上述担保事项,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临时公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历年定期报告中披露。
  整改措施: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公司完善了《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已通过董事会审议。此担保事项已进行临时公告,并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2010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完成时间:2010年8月末
  三、为金城集团垫付工资等问题
  《责令改正决定书》指出:金城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东,2006年公司控股权转让后,控股股东变更为锦州鑫天,截至目前,公司应收金城集团在应收帐款目下余额43,401,945元,其他应收款科目下余额19,221,643元。其中,其他应收款项下资金主要是用于垫付金城集团的工资及各项保险。
  上述垫付资金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情况说明:公司于2006年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制为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纪要(锦政纪[2006]19号)精神,公司需要为原控股股东垫付费用。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应收和其他应收金城集团余额为6262万元。
  整改措施:根据辽宁证监局的要求,公司将加大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力度,对垫付资金积极追讨,力争年底解决。
  责任人:本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金城集团
  四、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不完善
  1、《责令改正决定书》指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多数参会人员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整改措施: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及相关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掌握和熟悉会议记录的工作要求,在以后的会议记录中将详细的记录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做到详实、完整、准确的记录会议情况,并由所有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完成时间:立即整改
  2、《责令改正决定书》指出:公司会计凭证中,存在多笔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由董事长和总经理签字的问题。
  整改措施: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以前董事长和总经理没有签字的会计凭证,由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补签;继续执行资金调度会制度,对各单位上报的资金支出计划,集中审批,集中签字,出现电话授权的情况及时补签会计凭证,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完成时间:2010年8月末
  辽宁证监局此次对公司的现场检查,使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公司目前在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极大地促动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意识的增强。公司董事会将利用本次整改契机,举一反三,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强化公司治理,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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