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发生借贷纠纷,2010年8月15日,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 本公司起诉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26日,公司收到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3号 法定代表人:周广英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2、诉讼情况 1996年11月26日,受辽宁省财政厅委托,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与本公司签订锦工银1996委贷第字2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00万元。公司得到该笔贷款后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该笔贷款是辽宁省政府“四亿”技改贷款中的贷款,是政府债权。根据辽财企[2008]57号文件精神,辽宁省政府将该笔债权全部委托移交给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故此,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锦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3513.9万元,合计5513.9万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不适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尚在起诉阶段,无法预计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查,目前公司借款明细中无此笔借款,关于此笔债务的情况公司正在调查中,对此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七、备查文件 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