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于2000年10月向英国SG Controls Ltd (以下简称“SGC公司”)公司定购生产加工设备,由于SGC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公司撤回预付款和相关信用证。2002年3月1日,SGC公司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公司在接到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后,于2002年5月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要求SGC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2003年度,公司根据案情的发展及律师法律意见书,计提了预计负债2,300万元。2004年6月1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决公司支付英国SGC公司赔偿款1,255,877英镑,承担仲裁费人民币542,990元。 2004年11月29日,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009年12月1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2010年6月21日,英国SGC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鑫茂科技立即支付赔偿款1,255,877英镑及仲裁费人民币542,990元;由鑫茂科技支付自2004年7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的赔偿款迟延履行金罚息;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一中执裁字第53号】,裁定如下: 1、鑫茂科技公司立即支付英国SGC公司赔偿款1,255,877英镑折合人民币12,397,389.81元(以鑫茂科技交付法院执行款之日即2010年5月28日当日英镑兑人民币的汇率计算)及仲裁费人民币542,990元,共计人民币12,940,379.81元; 2、驳回英国SGC公司要求鑫茂科技公司支付自2004年7月26日起至2010年1月28日期间债务利息的异议申请(约1175万元人民币); 3、由鑫茂科技公司加倍支付自2010年1月29日至给付之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约52万元人民币)。 二、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与英国SG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的裁定为生效裁定。根据该裁定,公司2003年度计提的2300万元预计负债中约950万元将予以转回,将对转回当期即2010年三季度业绩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三、备查文件: 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一中执裁字第53号)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