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8月10日(星期二)9:30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鼎湖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拥有股份数254,801,9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88%。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801,9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鲍金桥汪洋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