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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汽(000951)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17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李广新律师、袁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的议案》。2010年3月2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上午9:3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本部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人,代表股份【314,952,9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主持,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审议《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审议《公司2010年度银行授信融资的议案》; 
     7、审议《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关于选举邹忠厚先生为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上述第1、2、3、4、5、6、8、9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同意【314,952,9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第7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7,460,3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第 1、2、3、5、6、7、8、9 项议案均以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通过。其中,第7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表决时关联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上述第4项议案以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李广新 
                                                      经办律师:    袁  凤 
                                              201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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