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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欣龙(000955)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04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陈建平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0 年9 月3 日召开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8 月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并于2010 年8 月31 日刊登提示性公告。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 年9 月3 日下午14:00 在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帝豪大厦1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9 月3 日交易日上午: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 年9 月2 日下午15:00—2010年9 月3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股份52,264,07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82%。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82 人,代表股份41,633,77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2022%。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以及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方式
    2.2 发行股票的总类
    2.3 发行股票的面积
    2.4 发行对象
    2.5 发行数量
    2.6 认购方式
    2.7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2.8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2.9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2.11 上市地点
    2.1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6.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认购及还款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注意到在对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涂显亚
    陈建平
    二0 一0 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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