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13日上午9:00在宁夏沙湖假日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63,798,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9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2,264,84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关联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土地重大投资事项的议案》 赞成票163,798,28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赞成票2,264,84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关联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163,798,28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兴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庆国、柳向阳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