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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000966)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26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0年8月24日在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0号东湖山庄召开。会议通知于8月13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6人。董事肖宏江、王眉林、独立董事许家林先生因事未能出席会议,分别书面委托董事张国勇、赵虎、独立董事梅亚东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在董事长张玉新先生主持下,审议并经举手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公司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编制了《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报告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报告充分反映了截至2010年6月30日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该议案属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3名关联董事张玉新、沈冶、赵虎回避了表决,出席董事会的3名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在2010年三季度从中国国电取得共计4亿元的财务资助,其中2亿元为中期票据,期限5年,年利率为3.86%,其发行手续费年3‰,年综合资金成本4.16%,较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低约30%;其余2亿元为短期融资券,期限1年,年利率为2.86%,发行手续费4‰,年综合资金成本3.26%,较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低约39%。预计公司取得上述低成本资金后,一年须支出的手续费和利息合计为1484万元,较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可节约利息支出786万元。2010年度,按资金到位时间计算,公司合并口径需支出的手续费和利息合计为696万元,较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支出节约323万元。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接受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财务资助,从其获得低成本资金,有利于扩展公司融资渠道,减少公司利息支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利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该议案属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3名关联董事张玉新、沈冶、赵虎回避了表决,出席董事会的3名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赵虎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定于2010年9月14日(星期二)上午9:00在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0号东湖山庄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2、公司总法律顾问简历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于会前审阅了会议拟定的各项议案,并同意将全部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关于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要求,我们认真审议了上述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截至2010年6 月30日国电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同意《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接受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4亿元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的事项,我们认为:公司接受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财务资助有利于降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的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是必要的、有利的,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同意《关于聘请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通知》中关于2010年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拟聘请分管法律工作的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赵虎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审阅赵虎先生的履历后,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不适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拟聘任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胜任相关职责上的要求,因此同意聘任赵虎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独立董事:梅亚东、乐瑞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简历
    赵虎:男,1965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现任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历任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科员、副科长,湖北省长阳县龙舟坪镇副镇长、县计委副主任,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科长、副处级秘书、处长。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附件:PDF公告全文PDF公告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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