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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000966)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26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因公未能出席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人书面委托公司独立董事梅亚东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于会前审阅了会议拟定的各项议案,并同意将全部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关于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要求,我认真审议了上述议案,我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截至2010年6 月30日国电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同意《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认真审议了公司接受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4亿元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的事项,我认为:公司接受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财务资助有利于降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的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是
    必要的、有利的,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此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公司于2007 年6月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江南支行开展了人民币利率掉期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的相关规定,我对报告期内公司利率掉期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议。我认为: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之间的人民币利率掉期交易履行了合法合规的审批程序。合同执行情况良好,收益稳定。公司为此项业务的开展在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制度规范和日常监管方面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公司应严格按照监管制度开展掉期业务,进一步加强与农业银行的沟通和交易风险的监控,如遇交易风险加大而可能出现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风险,确保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同意《关于聘请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通知》中关于2010年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拟聘请分管法律工作的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赵虎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我认为:公司本次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审阅赵虎先生的履历后,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不适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拟聘任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能胜任相关职责上的要求,因此同意聘任赵虎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独立董事:许家林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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