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7月20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中心1号院19号楼 3、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永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457,773,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57,773,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振武律师、廖海华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