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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14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9月13日上午9: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云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37,654,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4.13%。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云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高云峰先生、张建群先生、周朝明先生、胡殿君先生、刘学智先生、马胜利女士和张鹏先生选举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于秀峰先生、李景镇先生、王红波先生和庞大同先生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高云峰
    赞成票237,427,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2)张建群
    赞成票237,427,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3)周朝明
    赞成票237,427,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4)胡殿君
    赞成票237,427,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5)刘学智
    赞成票237,427,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6)马胜利
    赞成票237,427,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7)张鹏 
    赞成票237,427,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8)于秀峰
    赞成票237,427,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9)李景镇
    赞成票237,427,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10)王红波 
    赞成票237,427,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11)庞大同 
    赞成票237,427,6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将尽快召开会议,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此期间,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责任。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对该议案表决时,实行了累积投票制。陈俊雅女士和陈雪梅女士选举为公司监事,与另外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陈俊雅
    赞成票237,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陈雪梅
    赞成票237,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3、《关于修改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237,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修改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237,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237,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237,654,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俊辉、余峥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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