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叶跃源,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经查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叶跃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叶跃源于2007年8月8日卖出凯恩股份的股票1万股,此时,叶跃源仍为公司董事长,其卖出股票的时间与凯恩股份2007年半年报预约时间相隔不到30日,同时处于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白浪和叶跃源于8月10日同时向公司提出辞去董事、董事长职务申请)公布前。此外,在卖出该等股票之前叶跃源没有将股票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所认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叶跃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叶跃源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