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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14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5月13日(星期四)上午9:30时起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虹莘路3988号帝璟花园酒店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伟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2人,共持有代表公司61,108,353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96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61,108,353股,意见如下:
    同意:61,107,678 占99.9989%
    反对:675 占0.0011%
    弃权: 0 占0.0000%
    2.《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61,108,353股,意见如下:
    同意:61,107,678 占99.9989%
    反对:675 占0.0011%
    弃权: 0 占0.0000%
    3.《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61,108,353股,意见如下:
    同意:61,107,378 占99.9985%
    反对:675 占0.0011%
    弃权:300 占0.0004%
    4.《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61,108,353股,意见如下:
    同意:61,107,378 占99.9985%
    反对:975 占0.0015%
    弃权: 0 占0.0000%
    同意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410,231,2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2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2股。
    5.《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61,108,353股,意见如下:
    同意:61,107,378 占99.9985%
    反对:675 占0.0011%
    弃权:300 占0.0004%
    6.《公司章程修正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61,108,353股,意见如下:
    同意:61,107,378 占99.9985%
    反对:675 占0.0011%
    弃权:300 占0.0004%
    7.《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61,108,353股,意见如下:
    同意:61,107,378 占99.9985%
    反对:675 占0.0011%
    弃权:300 占0.0004%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
    8.《关于运用闲置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 61,108,353股,意见如下:
    同意: 60,042,118 占98.2553%
    反对:1,065,935 占1.7443%
    弃权:300 占0.0004%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一级市场上进行A股的新股申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本数)。本议案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有效。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两名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宣读了《2009年度述职报告》,对2009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刊登于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叶彦菁、姚吉利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的二O0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二OO九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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