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9日发出,会议于2010年11月24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273,0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7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和献中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非独立董事人选表决情况: 1.1.1选举和献中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82,273,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2选举陈方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82,273,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3 选举查昆徽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82,273,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4 选举刘晓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82,273,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5选举谢晓峰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82,273,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6 选举蔡晓波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82,273,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7 选举和程红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同意82,273,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 独立董事人选表决情况: 1.2.1 选举汤爱民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意82,273,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2 选举杨桂华女士为独立董事; 同意82,273,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3 选举邓志民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意82,273,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4 选举魏勇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意82,273,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为和献中、陈方、查昆徽、刘晓华、谢晓峰、蔡晓波、和程红,独立董事为杨桂华、汤爱民、邓志民、魏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杨福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 同意82,273,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2 选举和社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 同意82,273,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3 选举田薏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 同意82,273,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出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杨福泉、和社军及田薏琳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杨灿军和杨正彪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黄松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股东代表及董事签署的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