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9月27日上午9:00-10:00,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美加音响增资实施旗舰店建设的议案》,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中山美加音响发展有限公司划款2000万元,由美加音响实施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新增13万套音响技术改造项目”中营销网点旗舰店的建设。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美加音响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西支行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专户名称:募集资金投入项目“新增13万套音响技术改造项目”中“营销网点建设”专户 户 名:中山美加音响发展有限公司 账 号:02041061000000036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西支行 该账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之新增13万套音响技术改造项目中营销网点建设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相关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所有专户资料。 (二)相关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相关银行应及时通知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在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