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0月8日以通讯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为黄冠雄、何国英、史捷锋、范小平、宋琪、高明涛、郝英奇、刘洪山、夏维洪。 本次会议经过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受让浙江丽水博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及向该公司定向增资的议案》。 《关于公司受让浙江丽水博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及向该公司定向增资的的公告》刊登于2010年10月15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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