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何足奇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何足奇,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明,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何足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何足奇于2008年7月30日被公司董事会聘任为华南销售事业部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未及时向我所申报并锁定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且在2008年7月30日至8月21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时未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事前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公告了2008年半年度业绩快报,何足奇于2008年7月30日分别买入、卖出公司股票4100股和4000股,在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3.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公告了2008年半年度报告,何足奇于2008年7月30日至8月15日期间分别买入、卖出公司股票13900股和13800股,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4.何足奇在2008年7月30日至8月21日期间合计买入公司股票13900股,卖出公司股票14825股,在六个月内多次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有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
本所认为,何足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6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3条、第4条、第7条和第19条的规定。
鉴于何足奇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何足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何足奇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八年十月十日